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
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地下管線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檔案,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等工程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檔等各種載體的資料。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由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等事項。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行政審批局進行聯合驗收和綜合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進行驗收。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開挖、爆破、鉆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清該施工項目地段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情況。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移交或者單獨移交。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
(三)其它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視頻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要求。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篡改、損毀、偽造。
第十六條 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使用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于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于國家投資完成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事業的以及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查閱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查詢和取得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測量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因匯總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