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哈爾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哈爾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24年2月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單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圍按照《黑龍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和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制定單位的辦公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二)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三)有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無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該組織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制定單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六條 制定單位報送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通過黑龍江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綜合管理平臺徑送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應當載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經有關會議審議和公布情況等內容;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依據,規定的主要內容、評估論證情況、征求及采納意見情況、分歧意見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并附有關材料;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引用依據對照表,應當逐項載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及其對應的依據和參考,并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文本;
(五)制定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七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備案登記,將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備案登記。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備案登記,并向制定單位發出備案審查通知書。制定單位應當自收到備案審查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備案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單位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五)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六)是否符合有效期的規定;
(七)依法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有關單位說明情況、提供法律依據、提出意見等協助審查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并書面回復。
第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疑難、復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參與備案審查。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家庫。
第十一條 制定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規定時限和規范格式報送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環節必經程序缺失或者程序履行嚴重不規范的,應當視情節向制定單位發出備案審查通知書,要求制定單位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要求制定單位重新履行制發程序或者撤銷,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有效期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制定單位限期糾正,制定單位應當將糾正情況書面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制定單位發出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制定單位限期糾正:
(一)不符合制定單位法定職權;
(二)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四)不符合《黑龍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制定單位應當自收到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自行糾正,并將糾正情況書面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問題拒不糾正、拖延糾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約談制定單位負責人,或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修改或者撤銷;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移交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備案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查并書面通知制定單位:
(一)被制定單位廢止或者撤銷的;
(二)被其他有權機關改變或者撤銷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審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制定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備查。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調閱或者抽查制定單位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制定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級政府公報、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目錄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現行有效的依據。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每一年度年內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及審查情況,適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