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行政處罰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行政處罰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行政處罰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行政處罰的決定
(2022年6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實施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書面委托阿城區、雙城區和呼蘭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機構)實施。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做好有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簽訂委托書,明確日常監管職責,并及時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
三、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名義在本轄區內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定期將實施行政處罰情況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告。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