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保障向區、縣(市)下放管理權限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交通運輸局可以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書面委托區、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機構)實施。
二、市交通運輸局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做好有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簽訂委托書,并及時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
三、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市交通運輸局名義在本轄區內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