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
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
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
(2013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0年6月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等25部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1年12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等11部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2年11月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4年1月8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適用范圍是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個區。
第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
(一)原劃撥土地不再適用《劃撥用地目錄》的;
(二)原劃撥土地改作商業服務業或工業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賃形式批準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再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聯營和因出租地上附著物而發生土地使用權出租的;
(五)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
(六)因企業改制、房產交易等原因已辦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手續的工業類用地,臨時改變用途用于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服務、旅游、餐飲、停車場等經營性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標準和土地級別、用途劃分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和土地級別、土地類別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后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由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共同負責管理使用,由審計部門負責對征收、使用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稅務部門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按級次上繳國庫。
國有土地年租金屬于基金類收入,應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擠占、挪用。
第七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征繳程序:
(一)申報登記。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出租登記手續。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制發并要求填報的《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
2.登記人有效身份證明;
3.有關土地權屬材料或者房屋產權證;
4.出租房屋及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書。
(二)調查核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接受申報后,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級別、面積、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基礎上,繪制土地示意圖,確定土地等級、地類及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
1.國有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為:
國有土地年租金=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計收面積
2.計收面積的界定:
宗地整體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計收面積;
場地(地上無建筑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范圍土地面積界定計收面積;
因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改變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建筑分攤的土地面積作為計收面積。
(三)標準確定。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確定的土地等級、地類、計收面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支付國有土地年租金。
(四)組織征繳。稅務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黑龍江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費源信息表》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
第八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不滿一年的,按月計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第九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未按期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黑龍江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費源信息表》的有關約定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等登記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終止其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的,應當在其行為終止后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終止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內,市人民政府調整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國有土地年租金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但不影響抵押貸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國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確定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二)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行為,不作為國有土地用地辦證或者確定土地、房屋使用權性質等的依據。
(三)企業改制后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用途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差價補交國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改變用途和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的相關信息,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誠信考評體系,對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的繳納情況實施考評,并將考評情況通報金融、審計等部門。
第十六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對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阻擾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期申請辦理《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十八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瞞報、謊報國有土地出租時間、面積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臨時改變用途等使用土地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涂改《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黑龍江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費源信息表》的。
第十九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稅務部門催報催繳。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年租金繳納義務人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查、測算、征收職責,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國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條 縣(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我市其他有關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或發生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