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23年12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全面振興,加快建設創新龍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本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樹立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導向,持續增強科技創新內生動力和活力,以加強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為重點,優化本省產業結構,釋放人才創新活力,促進龍江產業振興,推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省科學技術獎重在獎勵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審定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等組成。監督委員會由行政部門從事科研誠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員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兩個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
第六條 省獎勵辦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下列類別:
(一)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九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科學技術成果應用推廣取得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最高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90項(人)。
第十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為建設創新龍江作出重大突出貢獻的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授予將自有或者依法引進、消化吸收的先進科技成果,經大規模轉化應用或者大面積推廣,對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貢獻,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核心知識產權,在本省現代產業體系關鍵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主要完成單位為我省企業;
(二)在本省落地實施轉化以及產業化,開發出具有較高市場份額或者廣闊市場前景的產品;
(三)促進本省優勢產業或者優勢領域高質量發展,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獲得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方法、器件及其系統等研制中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實施后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直接促進作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產業化或者市場化前景。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本省科學技術進步、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具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具有重大技術創新,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三)在實施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中,對科學技術研究基礎性工作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
(四)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通過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顯著提升并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十六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推廣、轉化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的個人、組織,包括在本省從業的個人、組織,與在本省從業的個人、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個人、組織,以及本省有關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指個人、組織,不包括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制定分類、分級評價標準,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后實施。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國家或者本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三)在本省工作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
(四)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六)經省獎勵辦確認的專家、學者、組織。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規范提供有關材料,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有效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異議答復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提名的,應當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或者本部門范圍內提名候選者。個人提名的,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提名候選者;個人可以單獨提名或者聯合提名。
第二十一條 提名者在提名時應當以經濟社會貢獻為導向。對推動傳統制造業轉型、以技術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成效突出以及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效果顯著,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作為優先提名事項。
第二十二條 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技術成果,不得被用于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在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人員,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二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技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知識產權權屬以及完成人、完成單位署名等方面的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提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省獎勵辦負責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五條 省獎勵辦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并適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設立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評審組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評審組負責提名項目的學科(專業)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擬獎項目、候選者、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評審委員會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獲獎項目、獲獎者、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組、評審委員會進行學科(專業)評審和綜合評審時,應當以經濟社會貢獻、科技創新質量等評價指標和內容為導向。
第二十八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進行學科(專業)評審。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進行學科(專業)評審。
第二十九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以及通過學科(專業)評審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者進行現場考察。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一)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
(二)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并形成監督報告,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省獎勵辦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網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公布異議受理電話、電子郵箱以及監督委員會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監督委員會或者省獎勵辦實名提出,并提供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省獎勵辦應當按照異議處理工作規則和程序進行調查,在二十日內進行核實,經報請監督委員會審定后形成處理意見,并書面答復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異議核實處理情況應當同時提交評審委員會。
超出公示期的異議、匿名異議、無相關證明材料的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獎金。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并列入省財政預算,可以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結束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獎勵工作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授獎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科技獎勵誠信檔案,納入科研信用體系,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成員以及評審專家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取消其當年參評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三)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
前款規定行為情節較重的,可以取消其終身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科學技術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