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墻保護條例
西安城墻保護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城墻保護條例
西安城墻保護條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6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安城墻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西安城墻是指明代城墻墻體、城門、附屬建筑、護城河及其遺址遺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西安城墻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負責西安城墻的保護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門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文物、資源規劃、住建、城管、水行政、文化旅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安城墻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西安城墻保護堅持保護為主、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出資設立西安城墻保護基金,用于西安城墻的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安城墻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制止損毀西安城墻的行為。
對在西安城墻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編制西安城墻保護規劃,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編制西安城墻保護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九條 西安城墻保護范圍為城墻墻體、城門,城墻內側20米以內,城墻外側至護城河外沿的區域和東、西、南、北城門內外側的廣場、綠地。
西安城墻建設控制地帶為城墻內側二十米至一百米的區域,以及護城河外沿以外一百八十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條 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墻和城墻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
(二)擅自在護城河內捕魚、釣魚;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
(四)打樁、取磚、取土、鑿孔;
(五)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六)架設、安裝與保護城墻無關的設施、設備;
(七)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八)其他可能損害城墻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確需在保護范圍內架設、安裝與保護城墻無關的設施、設備,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作業的,應當將實施方案報西安城墻管理機構審核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西安城墻的修繕依照國家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護范圍內應當嚴格控制文化旅游設施和管理用房數量,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建筑物的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方面與城墻相協調。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城河水污染治理,采取截污、污水處理和生態補水等綜合措施,改善護城河水質。
第十五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保護范圍內園林綠化的管理,建設與城墻景觀及環境生態相協調的環城綠化帶,不斷改善自然環境。
第十六條 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應當按照《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買賣西安城墻的古城磚、條石、內包夯土、門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構件等文物。
第十九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西安城墻安全事故防范預案,加強和完善文物保護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西安城墻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鼓勵科學研究,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搜集、整理與西安城墻有關的錄音、錄像、代表性圖片以及其他資料、實物,進行分類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捐贈與西安城墻有關的資料、實物。
第二十二條 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統籌規劃西安城墻的合理利用,發掘西安城墻文化內涵,鼓勵發展相關文化產業,防止過度開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西安城墻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需要利用西安城墻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西安城墻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西安城墻的保護和維修經費,從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部門劃撥的專項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西安城墻的經營性收入;
(四)設立的西安城墻保護基金。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西安城墻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利用西安城墻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墻損毀或者周邊環境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西安城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市其他古城墻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