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實施辦法
深圳市征用土地實施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征用土地實施辦法
深圳市征用土地實施辦法
(2002年8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發布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后的征地活動。
舊村鎮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土地征用工作。
各區、鎮政府應協助、配合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做好轄區內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補償費。
前款各種補償費依據本辦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市政府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 對征地過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著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不予清點、查丈和補償。
第六條征用土地的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
第七條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各方應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著物。
第八條被征用土地單位與第三人對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關系并涉及補償的,由被征用土地單位與第三人協商解決。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著物屬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單位應將青苗、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補償費給予第三人。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九條 征用土地經批準后,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批準文件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十五日。
公告內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時間、原因、依據和補償、安置問題協商的聯系方法以及對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要求等事項。
第十條征地公告發布后,由農林漁業主管部門對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征地公告發布后,不得就被征用的土地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幏滞恋鼗蛐陆、改建、擴建和裝修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ǘ⿵氖轮荚谠黾友a償金額或提高安置標準的種植和養殖等活動;
(三)以有關的土地權益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進行轉讓、抵押;
。ㄋ模┰O立或變更租賃關系。
第十二條 征地公告發布后,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委托測繪機構對征地范圍進行測量、定界。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征用土地,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補償、安置等方面的具體事務。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在征地公告發布后,對征地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著物等的權屬進行核定,確定權利人及權利歸屬。
第十五條 對征地范圍內的青苗清點應由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代表、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及其委托的人員共同實施。
需要補償的建筑物及附著物應由測繪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查丈,查丈結果經權利人確認后張榜公布。
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并辦理公證,公證結果應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 清點、查丈和法定評估機構對建筑物等價格評估的結果張榜公布十五日后無異議的,由派出機構根據清點、查丈和評估結果及本辦法附件的補償標準擬定補償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十五日。
第十七條補償方案公告期滿后,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與被征地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并且在征地公告發布后不能按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書,并申請公證機構將征地補償費予以提存處理。
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單位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對補償方案有異議、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不影響征用土地的實施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威脅、恐嚇、辱罵、毆打主管部門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員,阻撓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監察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
第二十六條被征用的集體土地原負擔的農業稅,應按規定減免。
第二十七條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過境耕作證、下海證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蠔田征用補償標準的暫行規定》和1989年公布的《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征地工作的若干規定》及附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地類
土地補償費
(含土地補償農業稅)
(萬元/畝)
安置補助費
(萬元/畝)
合計
(萬元/畝)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園地(平地)
1.2
0.5
1.7
園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魚塘
1.7
0.7
2.4
注:菜地補償同水田補償標準。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果樹補償標準
1.荔枝、龍眼
每畝最高補償按表中所列棵數補償,超出的不予補償,不足的按實際棵數補償。
樹冠級別
補償標準(元/棵)
最高補償棵數
幼齡樹(樹冠直徑1米以下)
200
40
小[樹冠直徑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樹冠直徑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樹冠直徑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樹冠直徑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欖、樹菠蘿、楊桃、枇杷
每畝最高補償按表中所列棵數補償,超出的不予補償,不足的按實際棵數補償。
樹冠級別
補償標準(元/棵)
最高補償棵數
幼齡樹(樹冠直徑1米以下)
100
55
小[樹冠直徑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樹冠直徑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樹冠直徑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樹冠直徑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檸檬、黃皮、桃、梅、李、棗、石榴
每畝最高補償120棵,不足120棵按實際棵數補償,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樹冠級別
補償標準(元/棵)
小(樹冠直徑1米以上)
50
中[樹冠直徑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樹冠直徑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畝最高補償200棵,不足200棵按實際棵數補償,超過部分不予補償。每棵補償20元。
5.香蕉
每畝最高補償120墩,不足120墩按實際墩數補償,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大:100元/墩(每墩>6棵)
中:50元/墩(每墩3-6棵)
小:15元/墩(每墩<3棵)
6.菠蘿
每畝補償青苗費2000元。
(二)茶園補償標準
每畝補償3500-4000元。
(三)竹子補償標準
大墩:100元/墩(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補償標準
每畝補償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種的參考《林木、苗木信息價》補償。
(五)耕地青苗補償標準
1.水田青苗:每畝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畝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畝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1.紅磚石棉瓦房:150元/平方米。
2.紅磚鐵皮頂房:180元/平方米。
3.紅磚瓦房:240元/平方米。
4.簡易鐵皮棚:70元/平方米。
5.簡易石棉瓦棚: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氈石棉瓦棚:40元/平方米。
7.綠化蔭棚: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200元/立方米。
9.手搖井: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80元/立方米。
上述10項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補償可參照上述標準,特殊情況應參考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評估方法按照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結算。
涉及搬遷的,征用土地方應補償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而發生的搬遷費用。搬遷費用由雙方協商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涉及經營的,征用土地方應適當補償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而發生的直接經營損失。補償金額為協議簽訂之日起的前三年稅后利潤平均的三個月利潤。
墳墓的搬遷,只補償搬遷費。
(七)魚塘開發費及搬遷費補償標準
每畝補償2800元。
(八)苗圃、花木場、風景樹、古樹等的補償標準
苗圃、花木場、風景樹、古樹等,原則上參考評估價格補償搬遷費,特殊情況可考慮按評估價格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