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前山河流經珠海市和中山市,為了加強前山河流域的跨區域協同保護,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態,保障水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與中山市對前山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及有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洪灣涌、廣昌涌、沙心涌和東灌渠以及直接相連的重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籌協調、跨域聯動、綜合施策的原則,實現上下游聯動、左右岸統籌、干支流互補,水資源保護、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共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前山河流域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開展協同保護的相關工作,統籌解決流域保護重大問題。
市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前山河流域協同保護工作。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前山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
(三)聯合開展水生態環境監測;
(四)中珠聯圍聯合調度運行;
(五)防洪排澇規劃建設;
(六)重大項目建設;
(七)航道規劃、建設、養護與保護;
(八)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
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書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書面征求中山市相關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前山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的綜合性規劃,應當加強與中山市人民政府溝通,實現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反饋,并在規劃編制說明中予以體現。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涉及前山河流域的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業污染控制、農業污染控制、水資源保護與水生態修復等專項規劃時,應當書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意見,實現相關規劃目標協調統一和措施相互銜接。
第八條 在前山河流域內開展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產業項目投資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中山市相關部門意見,共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面綠色轉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加大對前山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監管力度,嚴控工業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提高城鄉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處理能力。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前山河流域協同防洪排澇減災機制,共享防洪調度、搶險救災信息。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水量調度機制和咸潮防御機制,保障前山河流域內生活生產生態用水。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跨界河涌保潔機制,落實河涌養護隊伍和經費,定期聯合開展水面漂浮物清理專項行動。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相關鎮人民政府推動前山河水運高質量發展,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航道項目研究論證,推進納入國家水運發展規劃;
(二)推動航道項目實施;
(三)改善通航條件;
(四)保護航道安全。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聯合巡河機制,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聯合巡河,會商解決巡河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前山河流域水利設施運行、水質、水量、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實現監測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與中山市有關部門加強流域保護行政執法協作,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并及時通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支持探索建立前山河流域保護交叉執法檢查機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健全前山河流域保護應急預案,實行水生態環境風險聯合預防預警,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演練、聯動處置、事后恢復等活動,通報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的跨界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協同預防和控制污染。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中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鎮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前山河流域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同機制,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加強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