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布 2023年12月2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級儲備糧的糧權歸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是市級儲備糧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統籌市級儲備糧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汕頭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儲備糧食和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儲備糧公司)負責市級儲備糧存儲及管理,執行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計劃,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根據儲備糧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優化運營機制,提高市級儲備糧管理水平和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發布的技術能力。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下達給市儲備糧公司。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按照收儲計劃收儲入庫后,市儲備糧公司應當組織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其中涉及儲備糧質量檢驗工作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開展。審核情況應當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市儲備糧公司依法委托其他企業代儲的,代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入庫后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儲備糧公司。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方式。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劃,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后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兩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五日內向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輪換入庫后,其入庫確認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對輪換出庫的市級儲備糧,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庫。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結合承儲任務要求,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五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按年度向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進行報告。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原則上由市屬糧庫儲存;因糧庫倉容不足難以落實承儲任務時,經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批準,市儲備糧公司可以按規定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或者租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實行市外異地儲存的,異地儲存所占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不實行省外儲存;成品糧油原則上不允許在省外儲存。
第十七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與代儲企業或者倉儲設施出租方簽訂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將合同簽訂情況書面告知代儲企業或者倉儲設施出租方所在地的市、區(縣)糧食儲備主管部門。
代儲企業或者倉儲設施出租方因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市儲備糧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并報告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需實行代儲的,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提出代儲計劃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批準,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下達代儲計劃。
市儲備糧公司按月向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報告代儲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市農發行。
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兩次,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六年。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專倉儲存;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油,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結合實際實行專倉、專罐或者專垛儲存。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市級儲備糧糧權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屬糧庫、代儲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不得干擾阻撓市級儲備糧正常出入庫。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干擾阻撓市級儲備糧正常出入庫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四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五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向市儲備糧公司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相關物流企業和糧食經營企業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和統計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委托的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預算解決。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市級儲備糧財政補貼。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實行按月核撥,輪換差價補貼按照實際輪換進度核撥;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的財政補貼實行按季度核撥。
代儲企業的費用由市儲備糧公司按照代儲合同約定支付。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儲備糧公司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條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市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并完成補庫后,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三十二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按季度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立即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情節嚴重且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依法取消相應的承儲任務。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年度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監督檢查情況形成記錄。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檢查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約談;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職責,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安排必要的輔助人員和相應的儀器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三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市儲備糧公司、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糧食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代儲企業,應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四十四條 區(縣)儲備糧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