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2023年4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統一管理、項目逐級審核、補貼分類確定、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涉及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和工作規范,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庫專家參與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咨詢服務;
(二)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調查方案及相關標準等;
(三)評審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傳承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工作站等;
(四)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五)推薦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工作站等;
(六)參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項。
專家庫組成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三)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和人文風格,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都保持完整,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分別列入相應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評審相同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與市級以上老字號相關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可以優先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 在本市傳承的異地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建議或者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或者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認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制定和實施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人員、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或者推薦,依法認定本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有能力、有意愿長期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工作;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長期在本地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傳承譜系不少于三代。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少于10年,中職教育及以上相關專業學習年限可計入從藝時間。
存在家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近親屬中多人具有傳承能力的,認定同一級別的代表性傳承人不多于3人。
對于瀕危和代表性傳承人空缺的項目,以及傳承成績突出的傳承人,在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中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或者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材料,以及相關的認定程序,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保護單位應當與相關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協調機制,協商并共同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計劃、資金申報、評估考核、活動開展等重要事項。
保護單位應當支持相關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配合保護單位開展審計、檢查或者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和動態管理機制,定期組織5名以上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分別對保護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
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補助;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文化主管部門對保護單位作出的評估結果應當征求相關代表性傳承人和社會意見。
評估程序、評估標準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檔案以及資源數據庫,通過圖片、文字、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全面系統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流變過程、核心技藝以及傳承實踐情況等。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整合共享,建立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數字化系統,提升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下列分類保護方式:
(一)對已喪失代表性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檔案庫,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影像記錄,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優先撥付實施搶救性保護所需經費,協助開展授徒傳藝并對學徒給予資助,修繕或者提供傳承場所,改善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具有市場需求和商品屬性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以及傳統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現狀和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實行生產性保護;
(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探索建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保護扶持機制,并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行區域性保護。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特色保護:
(一)支持粵劇、粵曲、醒獅等在本地具有群眾基礎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等項目提高實踐頻率和展演水平,鼓勵開展相關文藝創作,加大對優秀劇本、曲本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詠春拳、蔡李佛拳、鷹爪拳、洪拳等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項目納入全民健身運動,通過建設功夫角、舉辦各類賽事等方式推動傳承保護;
(三)將馮了性風濕跌打藥酒等中醫傳統制劑方法、佛山盲公餅等糕點制作技藝、扎蹄等廣府菜制作技藝以及佛山鑄造等本地傳統醫藥和傳統技藝相關項目納入產業扶持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醫藥類代表性傳承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四)鼓勵、支持佛山木版年畫、佛山剪紙、石灣陶塑、香云紗、佛山獅頭等傳統美術、傳統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作品和文創產品;
(五)結合行通濟、佛山秋色等民俗活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成果進行宣傳、展示,加大民俗文化傳承、傳播力度。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公園、酒店、商場、地鐵。
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培育旅游體驗基地;鼓勵開發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文藝作品。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
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保護等主管部門支持、指導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等,將涉及知識產權的傳統手工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和著作權登記。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文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逐步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體系、人才體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國民教育:
(一)鼓勵中小學校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校本)課程,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特色學校或者傳承基地;
(二)鼓勵學校通過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組織研學旅游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傳承、傳播活動;
(三)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對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的學生給予助學金、獎學金、就業扶持或者減免學費等方面的支持;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通過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或者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和青年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藝術創作院、傳習所等公共文化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示、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設立專題專欄、拍攝小視頻、創作紀錄片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鼓勵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合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主動融入和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戰略,加入區域協同保護;積極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等交流活動,推動國內外其他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和發展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中心等傳承體驗場館。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興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和引導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社區建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保護單位以及代表性傳承人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鼓勵在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中納入保護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