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鐵安監規〔2024〕28號
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建筑,中國通號、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交建、中國電建、中國物流,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各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單位,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4年11月14日
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統稱“安全能力考核”),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運輸、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鐵路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鐵路其他企業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可參照執行。
鐵路運輸、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和單位,以及鐵路工程施工企業統稱鐵路單位。
第三條 鐵路單位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培考分離、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指導全國鐵路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工作,組織編制安全能力考核大綱和題庫,建設鐵路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信息管理平臺。
地區鐵路監管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組織本轄區內鐵路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工作,具體負責安全能力考核的申請受理、考試組織、證書變更、延期、注銷和監管等工作。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可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或機構負責安全能力考核具體工作。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統稱為安全能力考核部門。
第五條 鐵路單位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安管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制定培訓制度和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安排所需培訓經費,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提高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能力。
鐵路單位可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安管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章 培訓和考核要求
第六條 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安管人員應當每年度接受規定學時的安全生產培訓,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安管人員按業務領域分為鐵路運輸、鐵路工程施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3類。鐵路運輸、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管人員按崗位類型分為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類;鐵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員按崗位類型分為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類。
第八條 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標準,法定職責要求;
(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三)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鐵路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以及鐵路安全生產技術和專業知識;
(四)危險源辨識和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識;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鐵路單位其他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法定職責;
(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三)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鐵路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以及鐵路安全生產技術和專業知識;
(四)危險源辨識和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重大事故防范,以及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
(五)鐵路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識;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 鐵路單位安管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一條 鐵路單位安管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考核申請至考核成績公布之間時間不計算在內),必須經安全能力考核部門對與其從事業務領域相對應的安全能力考核合格。
因工作調整,安管人員的崗位類型或者從事業務領域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能力考核。
第十二條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應當根據考核大綱要求制定考核程序或方案。
第十三條 鐵路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本單位安管人員報名參加相應業務領域和崗位類型的安全能力考核,并向屬地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從事多個業務領域的安管人員,應當滿足各業務領域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鐵路單位提交考核申請時,可根據實際需要一次申請參加多個業務領域安全能力考核,由安全能力考核部門統籌合并開展。
第十五條 鼓勵鐵路單位安管人員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取得初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安管人員,或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鐵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員,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提出申請,可予免考。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請參加考核的安管人員的基本信息;
(二)與鐵路單位有正式勞動關系的有效文件;
(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合格的證明資料;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由申請考核的鐵路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對鐵路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后,組織安管人員開展考核。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應當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充。未補充或補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鐵路單位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采用在線網絡閉卷考核模式。考核題型為客觀題,根據考核人員崗位類型、從事業務領域情況從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安管人員應當按照安全能力考核部門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登錄考核信息平臺,完成安全能力考核。考核過程全程錄像,建立錄像資料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且無違紀違規的,可在2個月內申請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申請考核。規定時間內未能通過考核的,不得擔任相關職務。
第二十一條 考核完成后,可自行查詢考核結果,打印相應的鐵路運輸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證、鐵路工程施工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統稱“考核合格證”)。
考核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不重復考核。考核合格證式樣及編號規則由國家鐵路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考核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因工作調動需要變更相關信息的,30個工作日內由原申請單位提出調出變更申請,并經當前錄用單位確認;不再從事相關業務領域工作的,由原申請單位提交注銷申請。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接到信息變更申請,應當對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從事業務領域及任職情況等信息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安管人員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內有如下情況之一的,考核合格證作廢: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二)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考核合格證的;
(三)轉讓、倒賣、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能力考核,方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過所屬鐵路單位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門提交延續申請。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對安管人員勞動關系、相關職務及崗位存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是否存在證件作廢情形等進行復核,復核通過,考核合格證予以延期3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依法對鐵路單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安管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能力考核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或機構工作人員在安管人員安全能力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考核范圍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單位包括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其中,國鐵集團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和單位包括鐵路局集團公司、專業運輸公司、國鐵控股的合資鐵路公司,及其所屬運輸生產(站)段;國家能源集團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專業鐵路運輸公司和鐵路裝備公司,及其所屬全資或控股的運輸生產子分公司。
鐵路運輸企業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鐵路局集團公司、專業運輸公司、其他鐵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鐵路局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專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運輸生產站段主要負責人,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等人員。
鐵路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從事技術、調度、質檢、教育、綜治、消防等與鐵路運輸生產密切相關的人員,以及安全管理機構人員。
運輸生產站段主要包括車務站段、客運車站、客運段、物流中心、機務段、機輛檢修單位、動車段、客車車輛段、貨車車輛段、工務段、工務機械段、電務段、通信段、供電段、房建公寓段、高鐵基礎設施段(綜合維修機構)等。
第二十八條 鐵路工程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改建鐵路工程施工活動的法人單位。
鐵路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鐵路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鐵路工程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和單位是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車務站段、物流中心,托運人,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等。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或本單位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具有決策權的負責人。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和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或單位分管危險貨物運輸的負責人、貨運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