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湛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廣東省湛江市人大常委會
湛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湛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20日湛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和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湛江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突出道德要求,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全民參與、全域創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本地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職責。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消防救援、農業農村、文廣旅體、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湛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湛江綜合保稅區等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不違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互相關愛、互相扶持,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
(二)尊老愛幼,關愛殘疾人;
(三)鄰里之間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處;
(四)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樹立文明新風;
(五)維護網絡安全,遵守網絡秩序,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自覺抵制網絡謠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六)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七)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八)擁軍優屬,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師重教,關愛學生;
(十)文明就醫,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十一)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禮儀,維護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設施;
(十二)強化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遵守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三)植樹造林,保護森林;
(十四)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十五)愛護文物古跡,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十六)尊崇英雄烈士,保護烈士陵園、烈士故居等革命遺址,弘揚革命精神,賡續紅色血脈;
(十七)愛護野生動物,保護珊瑚礁、紅樹林等自然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
(十八)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十九)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文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等有關規定;
(二十)依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按規定處理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
(二十一)文明飼養寵物,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為所養寵物接種疫苗;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
(二十二)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提倡下列文明行為: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文明有禮;
(二)文明用餐,適量點餐,節儉就餐,踐行“光盤行動”,拒絕餐飲浪費,聚餐使用公筷公勺,講究公共衛生;
(三)低碳、環保、綠色生活,自覺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主動選用綠色、節能產品,使用可降解制品,循環利用水資源;
(四)倡導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或者公交車、共享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方式;
(五)移風易俗,文明節慶,婚喪嫁娶、年例等活動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文明祭掃、厚養薄葬,實行節地生態安葬;
(六)保護鄉村自然風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優化人居環境;
(七)行人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
(八)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九)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十)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收看、收聽視聽資料時,佩戴耳機;
(十一)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時注意避開他人;
(十二)其他有益于自然、社會、家庭和諧發展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采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二)緊急救助;
(三)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四)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優撫、助學、醫療救助和關愛特殊群體等慈善公益活動;
(五)參與社區服務、賽會服務、文化教育、社會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志愿服務活動;
(六)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組織開展文明創建等實踐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測評體系。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場站、航道、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緊急避難場所、市政消火栓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無障礙坡道、電梯等設施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急救設施;
(四)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垃圾分類存放清運、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等環衛設施;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影劇院、閱報欄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設施;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游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及“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合理規劃母嬰室、第三衛生間以及衛生間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急救藥品等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應當文明執法、文明辦事、文明服務,提升服務水平。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樹立窗口文明形象,提高服務質量。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和激勵機制,依法記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務、醫學捐獻等文明行為信息,鼓勵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公共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和保障社會互助文明行為的開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英雄、道德模范等先進人物的保障和激勵機制,積極維護英模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市對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定期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清單的制定和調整應當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可以將下列行為列入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
(一)行人闖紅燈,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車道通行;
(三)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規鳴喇叭、使用燈光;
(四)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車輛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六)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七)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八)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在城市市區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九)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十)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十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十二)在禁止露天焚燒的區域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十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并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嚴重不文明行為,或者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共同約談該單位或者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負責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湛江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事項,及時依法處理不文明行為,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投訴、舉報事項的情況實施考評。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