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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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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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投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加強投后管理,建立以風險控制為主導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要明確投后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只金融產品指定專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門或崗位定期編制金融產品投資后續管理報告。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定期審議投資后續管理報告,全面掌握金融產品投后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督促金融產品管理人充分發揮投資監督作用并提供報告,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
金融產品投資的投后管理要點包括:
(一)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
(二)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重大股權變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化、重大資產變動、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等情況;
(三)融資主體是否隨意變更資金用途,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發生合同項下的重大違約或其他重大違約;
(四)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存在信用評級出現負面展望或下調;
(五)資產價值變動程度,資產風險分類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金融產品管理人、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七)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
(八)其他影響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要定期評估金融產品資產質量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金融產品投資策略,防范相關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后估值和壓力測試。投后估值遵循獨立性和專業化原則,客觀公允。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要求金融產品管理人按照監管要求和合同約定,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披露管理人、金融產品及其底層資產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對每只已投資金融產品開展持續跟蹤,妥善保存跟蹤記錄與資料。對于金融產品信用評級發生調整,以及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等發生可能導致其信用惡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視情況采取約談金融產品管理人、進行調查、提議召開受益人大會等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機構要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確保及時、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要建立相關制度,對金融產品的投資檔案進行統一規范管理。保險機構要明確相關文件資料和投資檔案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投資檔案包括與項目有關的紙制文檔、電子文檔、音頻、視頻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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