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第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第19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第19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第19號
為更好發揮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機制的積極作用,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現對《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36號公布)部分條款作出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修改為:“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于互認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香港(內地)基金因香港(內地)持有人凈贖回,導致該基金內地(香港)持有人資產規模占該基金總資產的比例超過互認基金管理規定比例的,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停止該基金內地(香港)銷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