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肇慶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
肇慶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肇慶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2024年1月7日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本市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以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促進、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以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目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協調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全市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信訪、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法律服務有關行業協會等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相關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公益法治宣傳,為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設立公益基金、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開展贊助活動、提供智力成果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
第九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實體平臺、網絡平臺、熱線平臺。
第十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包括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的場所或者其他場所設置;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可以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場所設置;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員會的辦公場所等場所設置。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應當設置統一標識,方便社會公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服務;
(二)律師辯護和代理、公證、司法鑒定、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的指引服務;
(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司法行政相關業務的咨詢、指引服務;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提供以下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人民調解等服務;
(二)法律援助、律師辯護和代理、公證、司法鑒定、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的指引服務;
(三)協調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 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并做好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銜接。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內公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提供的法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提供主體、聯系方式等,方便基層群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與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熱線平臺融合使用,實現功能互通、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員等法律服務人員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網絡平臺、熱線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大型產業聚集區、企業集中的園區等區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鼓勵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法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合作,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共建平臺,整合社會資源,拓寬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向社會公布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辦理流程、獲取渠道等信息,推進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第十七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優先向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體和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人家屬和其他優撫對象提供。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部門的普法責任清單,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參與普法活動,提升普法宣傳效能。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運用工作,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公共圖書館、文化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告欄、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設施,建設法治文化宣傳場所和設施,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資源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法治展覽館、法治體驗館等法治宣傳教育場館,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和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網絡平臺、熱線平臺,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解答,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以及化解糾紛法律途徑的引導等法律咨詢服務,保障群眾通過線上、線下獲取普惠性的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法律法規查詢以及本市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執業、業務、社會服務、信用等法律服務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刑事辯護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和刑事辯護律師資源調配工作機制,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提高特定群體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對以下情形的法律援助申請,免予核查經濟狀況:
(一)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當事人(含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二)監護人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機制,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市域通辦、網上申辦,依法通過信息共享查詢與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相結合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對有特殊困難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
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司法鑒定費。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體,醫患、金融、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企業征信、知識產權、商事、物業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的多層次、寬領域人民調解組織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推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矛盾糾紛調解服務。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機制。發揮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貼近人民群眾的便利優勢,深入基層摸排各類矛盾糾紛信息,解答法律咨詢,積極為基層群眾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及時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矛盾糾紛由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處;跨地域、跨行業重大糾紛由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依法調處。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矛盾糾紛,及時分流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由人民調解員、村(社區)法律顧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力量組成的調解人才庫,選配業務能力強的調解員,充實鎮村兩級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在每個鄉鎮(街道)按照規定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并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能力培訓,提升人民調解員專業水平。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推動村(社區)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經濟發展。
村(社區)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為村(社區)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居)民提供線上、線下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履行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義務,引導村(居)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第四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引導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為推動法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全方位對外開放、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處置等,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成立由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組成的法律服務團等方式,為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經貿活動項目等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幫助其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二條 鼓勵律師自主開展或者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鼓勵律師協助行政機關開展信訪、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
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積極參與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鼓勵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為本單位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推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優化公證業務辦理流程,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證機構在服務民生、金融、產權保護、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等領域提供公證服務,發揮公證預防性司法制度的職能作用,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支持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金融監管部門等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推進公證機構參與人民法院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訴訟活動,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推動完善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相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業務能力建設,支持司法鑒定機構參加鑒定能力驗證和評審活動,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服務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條 鼓勵仲裁機構發展線上仲裁、智慧仲裁,優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商事爭議仲裁服務。
鼓勵仲裁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業務,聘請境外仲裁專業人員擔任仲裁員,提升仲裁的影響力、公信力和競爭力。
支持仲裁機構積極參與訴源治理,采取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等與仲裁相銜接的方式,推動構建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商事糾紛高效解決。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配合,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委托,調解委托機關受理的糾紛。
第三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與人民法院協調聯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民事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依法設立內部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及時化解勞動爭議及其他矛盾糾紛,為企業提供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渠道,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肇慶考區考務工作協調聯絡機制,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衛生健康、保密等相關部門和供電、電信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予以支持和配合,確保考務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搭建涉外法律服務供需對接平臺,支持和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涉外經濟貿易活動提供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本地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合作機制,鼓勵律師事務所引進涉外律師人才,支持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發展。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律師行業協會推動在本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
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工作機制,組建專業法律服務團隊,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經費和購買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公證參與司法輔助等工作的經費保障,并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動態調整機制。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及分類支付公共法律服務經費的具體標準,并根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類型、承辦成本、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修訂,實行動態調整。
推動將密切關系民生的公證服務事項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公證、司法鑒定服務事項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給予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建設,綜合開發和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遠程視頻法律服務系統、小程序、法律服務智能自助終端設備等信息化公共法律服務設施、產品的開發和融合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六條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人口、學歷、人事檔案、市場主體、婚姻、收養、動產、不動產登記、生育子女等相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服務運行方面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建立協調聯動機制,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代理權、辯護權,不斷提升律師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便利度。
第四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培訓教育機制,組織業務培訓,提升公共法律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能水平。
支持律師行業協會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培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儲備庫。
第四十九條 鼓勵下列人員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務:
(一)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
(二)從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適合從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務的其他人員。
符合志愿服務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按照有關規定錄入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給予相應保障和激勵。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員和選聘法律顧問時,將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志愿活動的情況納入考察內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和選聘具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記錄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法律服務,是指為支持社會公共或者福利事業,由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以無償為主的非營利性法律服務。公共法律志愿服務屬于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并更新法律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服務平臺、服務時間、投訴舉報渠道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舉報投訴。
第五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監管,強化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健全完善信用監管機制。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遵守執業規范,健全行業懲戒機制。
第五十二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規范、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服務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行業自治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