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的通知
法發〔2024〕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修訂后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官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大培訓”概念,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聚焦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題主線,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提高政治能力為關鍵,以增強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能力為重點,一體融合推進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建設,深化教育培訓改革創新,完善教育培訓制度體系,提高教育培訓質量效果,為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
第三條 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治統領,服務大局。旗幟鮮明講政治,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持續增強“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育德為先,注重能力。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和黨性教育,強化法官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教育,加強公正司法能力培訓,全面提高法官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面覆蓋。健全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機制,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法官的特點,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法院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的作用,充分發揚線上培訓優勢,廣泛開展覆蓋審判執行工作全領域、法官職業成長全周期的教育培訓,確保全員培訓。
(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立足審判執行工作實際,突出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實踐導向,深化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具體審判執行實務,有針對性地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貫通日常學習與工作調研、自我學習與組織培訓,通過案例教學、崗位練兵、法官教法官等多種方式,將豐富司法實踐轉化為優質培訓資源。
(五)嚴格管理,嚴肅學風。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訓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法官教育培訓,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六)守正創新,提質增效。繼承發揚法官教育培訓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遵循司法規律和法官教育培訓規律,結合新時代新征程要求,以全面加強線上培訓為引領,推進法官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充分運用現代化理念和技術,拓展培訓方式,提高培訓質效。
第二章 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第四條 法官教育培訓實行統一規劃、歸口負責、規范管理、分級實施的制度。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指導全國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本級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是全國法院法官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履行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工作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能。具體負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法官教育培訓政策制度、法官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
(二)指導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工作,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
(三)規劃和指導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網絡、師資、課程、教材等建設;
(四)規劃和指導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等全國法院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培養工作;
(五)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其他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履行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管理和協調等職能。具體負責:
(一)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部署,完成年度組織調訓任務;
(二)指導和組織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三)指導省級和地(市)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工作,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
(四)規劃和指導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網絡、師資、課程、教材等建設;
(五)規劃和指導轄區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培養工作;
(六)管理本級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
(七)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政治部(處)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教育培訓任務,并根據工作需要管理本級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國家法官學院及地方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符合條件的省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分院。
國家法官學院指導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的教學科研工作,科學規范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管理,建立統一高效的全國法院教育培訓實施體系。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法官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法官。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
第十一條 法官培訓分為法官職前培訓、任職培訓、晉高培訓、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擬初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法官職前培訓,著重筑牢政治忠誠,提升職業道德素養,掌握審判實務技能,提高審判工作能力,完成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培訓時間為1年。
第十三條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著重強化理論武裝,提升審判管理、隊伍建設等組織領導能力。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四條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高培訓,著重提高政治素質,提升審判理論和實務的綜合司法能力。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條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在職培訓,著重學深悟透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素養、法學理論素養和司法審判能力。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2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堅持以一體融合推進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建設為重點,并結合履職需要開展綜合素質培訓,全面提高法官素質和能力。
第十七條 法官政治素質培訓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題主線,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綱”和“魂”融入審判執行工作。強化黨的創新理論教育,教育引導廣大法官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強化黨性教育,持之以恒開展理想信念、黨的宗旨、革命傳統、黨風廉政教育,加強黨章和黨規黨紀學習教育,加強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教育。
第十八條 法官業務素質培訓以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提高司法能力為重點。教育引導廣大法官不斷深化對“抓前端、治未病”、雙贏多贏共贏、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理解和運用,持續開展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法律政策運用、庭審駕馭、證據認定、訴訟調解、裁判思維、法律適用、裁判文書說理、審判管理等審判執行業務培訓,著力提升依法履職能力。
第十九條 法官職業道德素質培訓以提高思想覺悟、精神境界、道德修養、廉潔意識為重點。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廣大法官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強化職業道德和司法作風教育,教育引導廣大法官堅定法治信仰、秉持司法良知、厚植為民情懷,自覺維護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強化廉潔司法教育,加強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鐵規禁令學習教育,教育引導廣大法官恪守廉潔操守,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提高抵御腐敗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條 法官綜合素質培訓重點圍繞做好審判執行工作需要,開展經濟、金融、文化、社會、管理、生態文明、涉外法治等新知識、新技能教育培訓,完善履職必備的知識體系。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條 法官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線上培訓、在職自學、崗位練兵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法官年度培訓計劃完成調訓任務。法官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法官培訓數字化建設,全面推廣線上培訓,充分運用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中國法官培訓網、“人民法院大講堂”視頻培訓平臺、人民法院移動客戶端學習平臺等有效方式,提升培訓效率和范圍。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法官在職自學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鼓勵和支持法官在職自學,并創造和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廣泛開展崗位練兵,組織優秀庭審評選、優秀裁判文書評選、優秀案例分析評選、辦案標兵評選、學術論文研討等審判實務技能競賽活動,檢驗、深化法官培訓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內設機構負責人應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組織所在單位法官圍繞業務知識和崗位技能,常態化開展各種形式的日常學習。
第二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應當突出實踐、實務、實效導向,根據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訪談式、行動學習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法官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二十七條 法官教育培訓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核批準,可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完善培訓內容,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開展法官教育培訓理論和制度研究,提升專業化辦學水平,做好法官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法官職前培訓;
(二)初任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高培訓;
(四)法官在職培訓;
(五)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第三十條 省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轄區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在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地(市)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根據需要承擔轄區法官在職培訓。
第三十二條 加強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設施、教師隊伍建設。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學場地、圖書資料、教學設施設備等軟硬件培訓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地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協作,采取合作辦學、師資共享、異地辦班、遠程授課等方式,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化人民法院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促進審判實踐與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良性互動、相互融合。
積極探索與高等學校、相關單位聯合培訓等途徑和方式,加大人民法院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力度。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法官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依托符合條件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教育培訓現場教學點,統籌規劃、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輔助教學作用。
第三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師資、課程等方面的審核把關,把旗幟鮮明講政治和從嚴辦學要求貫穿教學管理全過程和各方面。
第七章 教育培訓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七條 法官教育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三十八條 從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授課教師應當聯系實際開展教學,有的放矢,力戒空談,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和言論。
第四十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要嚴格條件,從嚴選任,原則上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鼓勵、引導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到審判執行部門進行鍛煉,豐富實踐經驗。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遴選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審判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干部、審判業務專家、英模法官等承擔培訓教學授課任務。
建立健全法官教法官激勵機制和人民法院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退休審判業務專家按規定返聘任教。
法官或其他干警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從事教育培訓工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勞動報酬。
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完善法官培訓師資庫,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法官培訓師資庫。
第四十三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開發和更新機制,構建富有時代特征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體系。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全國法院精品課程庫,充分利用法官教育培訓數字化平臺,實現優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四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等資源,加強案例教學,使法官教育培訓精準對接審判執行工作需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法官教育培訓教材體系建設,持續健全完善覆蓋法院工作主要業務領域、內容豐富科學、實用性指導性強的法官教育培訓教材體系。
第四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人民法院年度財政預算,保證法官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各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處)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要加強法官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八章 教育培訓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八條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登記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如實記載法官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法官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法官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處)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要健全完善跟班管理制度,完善培訓情況登記、反饋、跟蹤管理等制度,加強對法官參加教育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等。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要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班次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要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教育培訓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訓機構和法官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各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處)會同有關部門對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 法官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五條 從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六條 法官必須嚴格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安排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訓安排或其他培訓要求的,由相關法院政治部(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
第五十七條 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法官在培訓期間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責令退學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法發〔2020〕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