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廣東省河源市人大常委會
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8月11日河源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提升城鄉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河源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具有群團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協助、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單位等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紅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傳播有益于文明行為促進的作品,參與文明行為公益宣傳。
第六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
(二)遵守公共場所設置的文明引導標識,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升降電梯先出后進,乘坐扶手電梯按照安全規則依次有序,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合理使用公共場地以及設施設備,不在公共座椅上隨意躺臥,不攀折樹木、采摘果實,不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綠籬等設施。
(四)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控制外放音量;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時,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理規定,防止噪聲擾民。
(五)觀看演出、比賽等活動時遵守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保持場館整潔,文明喝彩助威。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七)操控無人機等智能設備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設置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纜線應當規范有序,不亂拉亂設。
(九)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自行清理產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類;文明如廁,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違規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圍墻(擋)上或者公交候車亭、燈桿等公共設施張掛、張貼宣傳品。
(三)控制吸煙行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時注意避開他人,不亂扔煙頭。
(四)遵守傳染病防疫有關規定,落實防疫措施;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五)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和配送、外賣的餐飲服務業人員,在工作時佩戴口罩。
(六)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保護大氣環境,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保護水資源,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不在禁止區域內從事游泳、洗滌、垂釣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三)保護桂山、霍山、越王山等自然山體和林木資源,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四)保護城市樹木資源,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等,不得違法砍伐、遷移城市樹木。
(五)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六)保護河源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促進恐龍地質遺跡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
(七)其他保護生態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在交通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駕駛機動車時遵守讓行有關規定,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超車、占用應急車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者操作其他電子產品;不向窗外拋物、吐痰。
(二)駕駛非機動車時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未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靠右行駛;不逆向行駛、亂穿馬路,不違規載人載物。
(三)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機動車道內散發廣告、兜售物品和隨意游走等。
(四)在規定地點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公交站點等。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先下后上,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六)公共汽車、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人文明待客,保持車輛整潔;不得違規停靠、無故拒載、故意繞道行駛。
(七)互聯網租賃交通工具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合理有序投放車輛,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違規停放和無法使用的車輛;使用互聯網租賃交通工具時,愛護車輛并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內。
(八)快遞、外賣、環衛、運輸等企業應當建立文明交通出行制度,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車輛的安全隱患;快遞、外賣、環衛、運輸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九)上下學高峰時段,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有序停放通行,避免造成擁堵。
(十)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居民公約,鄰里和睦、友愛互助;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共建文明社區。
(二)維護公共區域整潔、有序,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在公共空地種植農作物,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不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影響通行。
(四)不得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灑物品,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擺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文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遵守噪聲管理有關規定,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六)清潔衛生、使用空調時避免滴水影響他人。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鄉村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積極參與鄉村建設,共建文明鄉村。
(二)遵守村莊規劃、農房管控和村莊風貌提升等村莊建設管理規定,不得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故意損毀具有歷史人文價值的鄉村景物、樹木。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潔衛生,按照規定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糞污,科學合理處置廢舊農膜、農藥肥料包裝等廢棄物。
(四)在村道駕駛車輛時控制車速,文明會車、謹慎超車,避讓行人和畜禽;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五)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儉持家。
(二)孝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三)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強親子陪伴,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四)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二)教育工作者應當堅持立德樹人,遵守職業行為準則,關愛學生、文明教學,不歧視、體罰、侮辱學生。
(三)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習踐行文明禮儀禮節,尊重教師、友愛同學,勤儉節約,不互相攀比。
(四)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關愛學生成長,關心支持教育,不得實施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五)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法治、安全等宣傳教育,制定防治學生欺凌的相關措施,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制止學生欺凌事件的發生。
(六)學校和教育工作者應當關注學生身心健康,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心理有障礙的學生給予關愛引導。
(七)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電子產品的管理;家庭應當引導未成年學生科學規范使用電子產品。
(八)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旅游景區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注重自然與文化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提供文明指引、安全保障、緊急救助等服務。
(二)旅游酒店(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洗消毒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等,提供安全衛生的食材和合格的酒店用品;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時,應當遵從平等自愿原則,并按合理市場價格收取費用;認真對待賓客訴求,依法依規解決矛盾糾紛。
(三)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接待過程中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規勸,不得隨意變更游覽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費項目,不得誤導、誘騙或者強迫游客消費。
(四)旅游者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得違反規定拍照攝像,不得隨意刻劃、涂畫、張貼,不得損毀、破壞文物古跡等;愛護旅游景區環境和設施,及時清理野營、露宿等產生的垃圾。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經營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熱情服務,禮貌待客,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強制消費。
(二)保持生產經營場所內外干凈整潔,不得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占用公共停車位。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向消費者發送騷擾信息或者撥打騷擾電話。
(四)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和推廣宣傳。
(五)不得虛假宣傳、惡意兜售保健產品和養老服務。
(六)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網絡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拒絕網絡暴力,不得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二)維護網絡秩序,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理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四)網絡運營者應當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的時長、內容及消費等進行限制。
(五)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在醫療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優化就診環境,加強醫患溝通和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范,提升醫療和服務質量。
(二)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平等對待、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隱私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三)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垃圾;尊重和理解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四)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飼養犬只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做好安全防護及防噪措施,依法為所養犬只接種疫苗,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威脅、傷害他人;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犬只產生的噪聲,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排泄物。
(三)除為犬只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外,不得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警犬等工作犬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以及設有禁止犬只進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
(四)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五)其他飼養犬只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在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范,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時間應當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言行文明,執法時主動出示證件,杜絕暴力執法。
(二)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窗口,明示辦事流程和指南,提供文明優質服務,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服務,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務和投訴處理機制。
(三)其他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采取安全、適當的方式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序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二)參與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五)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法治宣傳、文明交通等志愿服務活動。
(六)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傳銷和色情、賭博、涉毒、暴力等違法活動。
(七)破除大操大辦、薄養厚葬、高價彩禮、人情攀比、重男輕女等陳規陋習。
(八)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踐行綠色環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物品,拒絕過度包裝。
(二)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機動車長時間停車等候時關閉發動機。
(三)文明用餐,按需點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勸酒。
(四)實施綠色殯葬、安全環保祭祀。
(五)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等活動。
(六)其他綠色環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加紅色教育、紅色宣講和紅色旅游,閱讀紅色經典,傳唱紅色歌曲。
(二)宣傳、弘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講好河源紅色故事。
(三)愛護革命舊址等紅色資源,主動向有關部門提供、捐獻紅色文史資料或者紅色文物。
(四)鼓勵開展紅色文化調查研究和學術研究,創作紅色文化題材文學藝術作品。
(五)其他傳承弘揚紅色文化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傳承弘揚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傳承客家傳統美德,弘揚客家優良家風家訓,發揚客家人愛國愛鄉、忠厚傳家、崇文重教、恭儉勤勞、和衷共濟等客家人文精神。
(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客家特色民居與歷史建筑等。
(三)保護和傳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間藝術、客家傳統技藝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戲、和平墩頭藍紡織技藝、龍川雜技、忠信花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
(四)捐贈客家文物或者將客家文物交付相關部門使用。
(五)其他傳承弘揚客家優秀傳統文化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逐步建設、完善、維護和管理下列公共設施:
(一)完善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設施、充電設施建設,提高已有車位利用率。
(二)完善老舊小區消防設施,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三)合理安排修補老舊道路工程,減少集中開挖、開建道路對公眾出行造成的影響,保證交通安全。
(四)健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青少年宮、藝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
(五)完善無障礙通道、無障礙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合理配置公共場所的急救設施、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
(六)設立志愿者驛站、圖書館(室)等便民場所,提供飲用水、遮風避雨以及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七)完善農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物流集散、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農村基礎設施。
(八)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評選與表彰獎勵等制度;組織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開展道德模范等先進典型評選活動;對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根據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動態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清單內容,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通過12345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建文明行為勸導隊伍,協助開展不文明行為的勸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攜帶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由有關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