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陽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廣東省陽江市人大常委會
陽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陽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2號)
陽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4年6月14日通過的《陽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陽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日
陽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6月14日陽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4年8月1日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建設服務型政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生產要素暢通流動、各類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潛力充分釋放,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條 本市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更好承接大灣區輻射、打造西海岸重要支點,優化開放合作環境。發揮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發展區和中國(陽江)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等作用。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社會基層治理,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有關考核體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合法合規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漠陽文化的保護和宣傳,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鼓勵創新和親商重商安商尊商的文化氛圍。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引導和支持力度,完善本地產業體系,優化本地產業布局,加強本地相關產業生態鏈建設,提升本地產業發展水平。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機構、研發中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屬地投資項目引進的統籌協調,制定發布產業招商目錄,向市場主體全面推介本地區投資政策,提供產業用地供應、產業鏈合作對接、人力資源供給等投資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激勵、跟蹤服務機制以及招商項目落地保障和承諾辦結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投資項目落地保障,根據需要指定專門人員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作出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超出職權職能范圍的政策承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應當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變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需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惠企政策清單,主動向企業精準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請,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申請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兌現事項清單和申請指南,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行業,提供行政許可與營業執照一次申請、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政務服務,符合條件的行政許可與營業執照合并辦理,各類許可信息歸集至企業名下,可以通過營業執照統一查詢并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業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布局產業發展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科學合理安排產業項目用地指標,對符合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先進制造業項目等所需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配套服務等用地保障,按照規定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合理確定生活性服務業用地供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簡化用地審批流程,優化土地供應方式,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建立產業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后管理和退出全周期管理機制,依法靈活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供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提高供應質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市場主體出讓土地使用權,確保出讓的土地權屬清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強對存量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拓寬建設用地的供給渠道。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銀行企業常態化溝通對接機制,提高融資服務水平。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服務供給,建立多樣化的融資模式,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按照相關規定開發特色產品和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引進落戶、人才綠卡、住房及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園入學等一站式窗口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教學標準和教學內容,強化學生實習實訓。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協調,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優化科技創新環境,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合作,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構建“研發+轉化”科創產業生態鏈。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管理,保障市場主體的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服務質量、效率和收費等的監督管理。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簡化報裝辦理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上門服務、移動支付、線上查詢等便利服務。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的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減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可以選擇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條 創新智慧政務服務方式,依托全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服務從網上可辦向全程網辦、好辦易辦轉變。
實行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對關聯性強、辦理量大、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需要多部門或者跨層級辦理的事項,采取申請表單多表合一、線上一網申請、材料一次提交的方式,實現集成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合理設置無差別或者分領域綜合辦事窗口,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完善綜合咨詢、幫辦代辦、跨域通辦、問題反映窗口等專窗設置。
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充分發揮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作用,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戶籍管理等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鼓勵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園區服務站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知識產權保護等政策咨詢和幫辦代辦服務。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自助終端設備,并安排專人負責設備維護,保證設備正常運行。鼓勵有條件、有需求的銀行網點、郵政網點、園區服務站點,利用集成式自助終端提供24小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清理地方實施的證明事項,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索要單位、辦事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復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抽查,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后補服務機制,編制并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的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一次性告知可以容缺申請的材料,先予受理并審核;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全部容缺材料的,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辦結;逾期未補齊的,應當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推行區域評估制度。鼓勵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有條件的區域在土地供應前開展區域評估,由相關區域管理機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先行開展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節能、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環境現狀評價等事項評估,形成區域評估結果,供項目共享。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滿足土地、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可以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地上結構等施工進展順序,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辦理一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以采用單獨竣工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以單獨投入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同步申請竣工聯合驗收和不動產登記,一次性獲取聯合驗收意見書和不動產權證。
推動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信息平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網上和現場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本行業、本領域誠信管理體系,制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構建“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場主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法擴大不良信息、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范圍,不得違法增設監管措施和懲戒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失信主體信用修復制度,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程序以及證明材料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失信行為的性質、修復條件及證明材料的來源等內容合理設置自動修復和申請修復兩種情形。經核實應當恢復信用的,及時恢復。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法建立統一的市場管理容錯機制,留足行業發展空間,引導健康規范發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鼓勵行政機關建立與企業和群眾常態化溝通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清單,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十一條 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市人民政府推動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明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服務內容、服務形式;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專利檢索、商標及地理標志查詢、質押融資指引、專利快速預審提交、維權援助流程指導以及在線學習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建立破產資產網絡信息交互平臺,加強與破產管理人、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和數據共享,提升信息獲取便利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風險預警、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破產重整、工商變更注銷、破產費用保障等問題。
支持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工作機制,建立企業重整投融資平臺,為有重整價值的企業經營提供流動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市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糾紛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解決商事爭議。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有效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查、知識產權保護、勞動用工、涉外糾紛等全鏈條的法律服務。
創新符合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法律服務產品,推動通過購買服務、招募法律服務志愿者等多種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提供法治體檢、合規管理等專項法律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監督工作機制,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接受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機制,優化拓展“好差評”評價渠道,強化對差評服務督促整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主要問題,并及時制定解決方案。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常態化檢查督查、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要環節和服務窗口的監管,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和第三方監督等方式促進營商環境各項措施落實,并督促糾正存在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代表、商會代表和群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