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揭陽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廣東省揭陽市人大常委會
揭陽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揭陽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0日揭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
第三章 全民閱讀推廣服務
第四章 全民閱讀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閱讀權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書香揭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服務、推廣、保障等促進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經費保障和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城鄉閱讀資源配置,完善全民閱讀服務保障體系,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全民閱讀工作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并支持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本轄區內開展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經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全民閱讀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公益性閱讀組織培育、閱讀服務活動推廣、閱讀服務保障,以及完成相關目標和任務的時間安排、工作標準、職責分工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廣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文化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單位常態化開展全民閱讀促進相關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發動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活動,形成全民閱讀多元聯動格局。
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可以根據各自工作性質和工作對象特點,以“書香揭陽”建設為引領,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通信運營商應當發揮正確輿論導向作用,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活動的宣傳報道,營造閱讀文化氛圍、引領全民閱讀風尚。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助、資助、志愿服務和提供場所設施等方式參與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與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務需求,科學規劃和確定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城市書房、農家書屋等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閱讀服務圈。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等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交流合作,推動各類閱讀資源尤其是數字閱讀資源的共建共享。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廣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市級公共圖書館為中心館,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閱讀空間為服務點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
市、縣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分館和服務點的業務指導,利用各級財政資金、社會資源支持下屬分館、服務點定期更新閱讀資源,豐富圖書、報刊的種類和內容。
市、縣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和配送體系,逐步實現本市行政區域內圖書資源的統一流通、統一檢索和通借通還。
各級公共圖書館應當發揮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主陣地作用。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拓寬服務體系,通過工作交流、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等方式,加強對城市書房、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的業務指導和融合發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各種方式,扶持實體書店、城市書房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以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方式參與建設和運營實體書店、城市書房。
鼓勵和支持在大型商場超市、城市綜合體、景區、公園、廣場等商業、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場所以及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實體書店、城市書房。
鼓勵和支持建設二十四小時泊書吧、二十四小時智慧書房等實體書店、城市書房。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融合建設原則,綜合利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村文化禮堂、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設施,在便于公眾閱讀的合理區域建設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全民閱讀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提高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的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在機場、車站、景區、養老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銀行、醫院以及住宅小區等場所,設立書架、報刊欄、電子閱讀屏、移動圖書館等自助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提供數字閱讀服務,方便群眾就近閱讀。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和單位設立流動服務點,共同為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職工需求,設立服務本單位職工的閱讀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可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數字化和信息化建設,推動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傳播技術提供數字閱讀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建立數字閱讀資源庫,配置公共電子閱覽設備或者數字閱讀設備終端,豐富數字閱讀、有聲閱讀和視頻閱讀等多元化閱讀方式,并提供線上遠程查詢、文獻閱讀、鏈接下載等閱讀服務。
第三章 全民閱讀推廣服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閱讀推廣工作,積極培育和鞏固“書香揭陽”全民閱讀品牌,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營造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全民閱讀良好社會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世界讀書日、廣東全民閱讀月、南國書香節以及重大節慶活動,加大全民閱讀宣傳和推廣力度,通過講座、閱讀指導、讀書交流、圖書互換共享等途徑,組織社會公眾參與形式多樣的公益性、普惠性閱讀活動。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和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載體,建立專業的閱讀推廣人隊伍,并加強閱讀推廣人的組織選拔和知識技能培訓。
鼓勵具有閱讀推廣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業從業人員,以及公務員、大學生、社會名人等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管理單位應當經常性組織開展優秀讀物推薦、閱讀能力輔導、文化講座、讀書交流分享、圖書展覽和共享等閱讀推廣活動,并多渠道收集社會公眾的閱讀需求,及時提供、補充、更新相應的閱讀資源。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未成年人閱覽區域,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提供高質量閱讀資源、開展針對性閱讀指導,并為學校組織開展學生課外閱讀活動提供空間場所和專業指導等方面的支持。
公共圖書館可以采取讀者積分制等方式,激勵和引導更多讀者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方式,實現多業態融合發展,支持打造品牌書店、特色書店。
鼓勵實體書店打造閱讀空間,通過讀書講座、公益朗讀、推薦優秀讀物、培訓閱讀志愿者等途徑,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服務活動。
鼓勵實體書店通過與圖書館合作建設“店中館”“館中店”等形式,打造集休閑購書、閱讀體驗、聽書朗讀、學習教育、多元文化項目體驗推廣為一體的綜合文化空間。
第十八條 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應當定期輪換、補充、更新閱讀資源,增加圖書、報刊的種類和數量,提供圖書借閱服務,并經常性開展“一本旅行的書”等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第十九條 市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閱讀作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重點,引導和推動未成年人培養良好的閱讀興趣、習慣和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學歷階段學生的學業情況,指導幼兒園、中小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與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閱讀促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建設書香校園作為開展校園文化活動的重要內容,通過完善閱讀設施建設、配置適宜閱讀資源、開展多形式閱讀活動等方式,引導未成年人學生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為未成年人做好閱讀示范和表率,通過陪伴閱讀、親子閱讀等方式,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等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在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優化服務質量,滿足學生等群體的閱讀需求。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村留守兒童、貧困家庭兒童、福利院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兒童群體,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服刑人員、戒毒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等重點群體,提供符合其特點與需求的閱讀便利和服務,滿足重點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益性閱讀組織通過舉辦閱讀指導、圖書展覽、閱讀講座、讀書沙龍等形式參與促進全民閱讀。
鼓勵和引導公益性閱讀組織、志愿者等參與二十四小時智慧書房、二十四小時泊書吧等閱讀服務設施的圖書管理、借閱咨詢、閱讀輔導和閱讀推廣等服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公益性閱讀組織和志愿者等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閱讀激勵機制,積極推進書香機關、書香社區、書香校園、書香家庭等系列建設,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全民閱讀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公共文化服務經費,并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方面的監督和評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合作經營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并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城市書房等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提升其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對下列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閱讀促進活動給予補助:
(一)村(社區)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建設;
(二)非政府設立的免費向公眾開放的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建設;
(三)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的開展;
(四)體現本市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出版物的整理、創作和出版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官方網站、新媒體公眾平臺或者在其他適當場所,及時公布并定期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名稱、位置和服務時間,以及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公益性閱讀組織開展的全民閱讀服務活動等信息,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參與。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公益性閱讀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供全民閱讀服務活動信息資源。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全民閱讀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閱讀組織、培育閱讀推廣人、開展閱讀推廣服務、幫助特殊和困難群體閱讀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單位:
(一)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由本級公共圖書館作為管理單位;
(二)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作為管理單位;
(三)其他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由其設立主體或者其設立主體確定的單位作為管理單位。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無法明確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指定。
第二十九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二)規范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標牌、標識的使用;
(三)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基本信息,明確服務標準;
(四)開展與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閱讀推廣服務;
(五)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制度,正確使用和愛護圖書報刊等文獻信息以及公共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侵占、損壞或者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提升設施的使用和服務效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廣旅游體育、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紙質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線上閱讀資源的監管,依法打擊和查處非法出版物,凈化全民閱讀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挪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資金的;
(二)未制定服務管理制度,未按規定標準、時間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