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已于202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釋〔202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本批復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