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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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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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規計〔2024〕278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10日
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規范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充分發揮水利規劃在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國水安全中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屬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省級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應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加強規劃實施管理,科學評估實施情況,為如期完成規劃目標任務提出對策建議。
第四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權限,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實行分級管理。水利部負責國家層面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對流域、區域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承擔流域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管轄權限范圍內的跨�。ㄗ灾螀^、直轄市)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區域重大戰略水安全保障規劃、流域水利專業(專項)規劃、區域水網建設規劃等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對相關�。ㄗ灾螀^、直轄市)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指導省級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利規劃組織實施
第五條 水利規劃批準后,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及時推進規劃實施,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和臺賬,分解落實規劃目標任務,合理做好年度安排,逐項明確實施主體、責任分工、時限要求,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六條 開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建設、政府投資計劃安排,應具備規劃基礎。要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扎實做好列入規劃的項目前期工作,深化方案比選論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布局和方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科學有序推進實施。
第七條 水利部有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水利規劃管理平臺,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開發、利用、配置、管理,以及江河湖泊保護治理,實行動態管理。按照確定的防洪減災、水資源配置、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河湖岸線分區管控、河湖采砂管理、河道治導線、河湖生態流量(水量、水位)、地下水取水總量等控制性目標指標以及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保護行蓄洪空間,嚴格取水用途管制,規范涉水事務管理。
第八條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水利規劃,履行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取水許可、河道采砂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許可事項的審批,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審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九條 加強對水利規劃目標指標、主要任務、重大項目、重點措施推進和完成情況的跟蹤力度,全面檢視規劃實施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整改。
第三章 水利規劃實施評估
第十條 水利部有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利規劃實施評估機制,開展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重點評估規劃目標指標實現情況、主要任務完成情況、工程項目進展情況、管理措施落實情況、規劃實施成效等,分析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規劃實施、調整或修編的意見,提高規劃實施效果。重點加強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水利規劃實施評估,確保規劃目標任務落實落地。
第十一條 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包括監測評估、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監測評估是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動態跟蹤規劃實施進展,監測規劃重要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大政策措施推進情況,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應對措施。
中期評估是在規劃實施中期,系統評估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包括規劃目標指標完成情況、主要任務落實情況、規劃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管理措施推進情況等,總結規劃實施成效,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規劃有關目標任務提出優化調整意見。
總結評估是在規劃實施期末,全面評估規劃實施完成情況,包括規劃目標指標實現情況、規劃任務和工程項目完成情況、管理措施落實情況等,總結規劃實施成效和經驗做法,分析存在問題及成因,提出規劃修編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水利規劃實施均應開展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定期開展監測評估。其中,規劃期5年及以下的國家、流域水利規劃,一般每年開展一次規劃實施監測評估;規劃期5年以上的國家、流域水利規劃,一般每3年左右開展一次規劃實施監測評估。省級水利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可參照執行。
上款中的有關水利規劃,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監測評估頻次。水利規劃在開展實施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的當年,可不再開展監測評估。
第十三條 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應當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加強基礎資料收集分析和實地調查復核,對照規劃目標任務,全面檢視和總結規劃實施情況,確保評估成果質量。評估工作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加重基層負擔。
第十四條 開展水利規劃實施評估應當擇優選取評估承擔單位,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升評估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健全專家咨詢和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提高評估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 水利規劃實施監測評估、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完成后,應當及時將評估成果報送規劃批準機關或主管部門。加強評估結果運用,確保規劃實施效果。
第十六條 加強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經費保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加強評估工作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規劃根據新形勢新要求需對原規劃部分重要目標任務、骨干工程、重大措施進行調整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專題論證后報原批準機關同意。
水利規劃經評估后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要求的,或接近規劃水平年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做好修編工作。修編后的水利規劃應當按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本單位負責的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對此前已實施的水利管理辦法中有關水利規劃實施和評估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