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湖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湖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2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含蓄電池、充電器)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管理等職責。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責任。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推進。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實踐,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電動自行車安全知識,協助開展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
鼓勵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管理規約等。
第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如實建立貨源與銷售臺賬,向購買者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發票,告知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七條 在維修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改變車輛外形特征與主要技術參數,不得提供、使用超標電池、劣質電池。
禁止電動自行車使用梯次利用鋰離子電池。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鉛蓄電池等電池產品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鉛蓄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鋰離子蓄電池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體系建設。
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回收企業做好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回收和分類處置工作。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等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廢舊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在銷售、維修等環節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池,并依法貯存、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者應當將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單位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加裝、拼裝、改裝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組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組等動力裝置,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的裝置妨礙安全駕駛的;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妨礙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加裝、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前款所列加裝、拼裝、改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正確佩戴安全頭盔,遵守道路交通規定,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換電場所的配置、使用、建設標準,指導本市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新建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模的配建要求。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換電場地及設施。
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擴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安全充電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進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使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充電、換電管理流程規范,防范和減少安全事故。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指導、督促互聯網租賃、外賣、快遞等電動自行車集中使用企業規范管理充電、換電。
支持推廣“以換代充”模式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異常自動斷電、電池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等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高層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在未與門廳、電梯廳、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四)占用間距、消防車通道或者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鼓勵在住宅小區、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電梯安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進入電梯的梯阻系統。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實施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轄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沒有物業服務人或者管理單位的,所在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管理者、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建立保障用電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設置專用插座,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并做好專人日常維護、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設置具有通訊傳輸、有序充電、遠程監測等功能的智能化充電設施,構建全市統一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服務信息化數據平臺。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當地道路交通、公眾出行等實際情況,制定公共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政策,明確允許投放的種類、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投放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充電、換電設施,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規范停放、定期檢測,配備管理人員,對投放車輛進行維護、保養、調度,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不得妨礙道路通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