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大常委會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2020年8月28日固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4月,固原市成功申報國家第二批海綿建設試點城市,并于2019年12月通過國家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三部委的績效評價考核驗收。經過三年海綿城市試點建設,固原市在組織機制保障、頂層設計系統謀劃、流域治理方面進行了探索與實踐,城市面貌顯著變化,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明顯提高,城市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清水河綜合治理效果顯著,城市公用設施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得到極大提升。針對固原市地勢坡度大、土壤濕陷性等級高、經濟基礎薄弱、基礎設施落后等突出特點,采用精細診斷、存量管理,風險識別、洪澇防治,規劃管控、豎向優先,集中滲蓄、多級回用等多種創新技術與外聘代管、部門聯動等組織方式,實現老城區合流溢流管控、城市洪澇風險管控、城市管網系統精細管理、濕陷性黃土技術改造等一系列關鍵性突破,成功地摸索出了一套適應西北干旱半干旱濕陷性黃土地區的海綿城市建設新模式。
為了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加快海綿城市建設,規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擴大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統籌城市涉水相關專項規劃,協調銜接城市建設用地豎向、綠地系統、道路交通、城市街區等各類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范圍應以城鄉規劃建設區域為整體,兼顧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要素的完整性,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二)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加強對藍綠線空間、天然溝道的保護,提出對城市豎向規劃管控要求。
(三)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落實建設任務,指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海綿城市項目審批管理,各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在城市建設用地供應(出讓、劃撥)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納入規劃設計條件。
(六)發展改革與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時,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專項審查,排水去向、豎向布局等要求和雨水徑流控制指標應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七)項目建設或管理單位在編制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堅持分類施策、因地制宜,特別在濕陷性黃土地區利用不同類型海綿設施,處理好雨水凈化、利用、滲透、排放與構筑物和建筑防滲的關系,保障城市基礎設施與海綿設施安全運行;同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未審查或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九)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三、海綿城市建設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十)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滯蓄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十一)雨水資源回收利用率達到規劃目標,水資源短缺狀況得到有效緩解。
(十二)新建城區雨污分流,建成區結合污染評估、實施難度、經濟對比、市民接受度等因素分析,可采取雨污分流、末端截流或合流溢流控制等手段實現污染總量控制,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十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十四)城市河、湖水系得到保護,受損水域生態系統得到恢復,城市熱島效應得到緩解。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海綿設施的運營維護主體,并對運營維護工作實行績效考核。
(十五)市政設施、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由項目管理單位或者行業管理部門運營維護;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按照合同或專項運營協議約定執行;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等開發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維護管理。
(十六)運營維護主體可委托專業化單位承擔運營維護工作,承擔具體運營維護工作單位應編制運營維護方案,明確維護工作要點、維護標準和頻次、設施保護、安全風險管理等要求,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十七)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損壞海綿設施。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或者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照權限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管理部門,并承擔設施恢復或改建費用。
(十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運營維護效果進行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政策、制度、規劃和標準,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目標考核,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二十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其建設和運營維護的資金應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社會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應明確建設和運營維護資金來源;鼓勵采用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二十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海綿城市信息平臺,對海綿城市規劃、項目庫、建設進度、設施監測、應急搶險進行綜合管理;建立本行政區的海綿城市監測體系,并組織實施相關監測工作。
(二十三)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創新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二十四)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二十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報刊、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專題講座、培訓等方式宣傳和普及海綿城市建設及其相關知識,系統展示海綿城市建設成果,總結交流各地海綿城市建設實踐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建設經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