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4〕23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金融控股公司:
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二、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三、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開展相關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等工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稱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發至金融監管支局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