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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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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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24〕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活動,提高管理服務質效,財政部制定了《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會計組織,是指在中國境內開展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理論研究、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第三條 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是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境外會計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年度活動計劃和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指導、監督境外會計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等部門查處境外會計組織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財政部應當將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年度活動計劃等有關情況,通報項目活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對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辦理的境外會計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等事項情況,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的境外會計組織未經登記備案在境內開展活動,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相關事項,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其他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并協助依法處置。
第二章 登記和備案
第七條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第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境外會計組織,可以申請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并經財政部門同意。
第九條 境外會計組織擬設代表機構業務活動涉及多個省份的,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應當經財政部同意;僅限于一個省份的,應當經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見附 1);
(二)境外會計組織基本情況說明(見附2);
(三)境外會計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登記授權書;
(四)境外會計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五)境外會計組織章程;
(六)擬設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及簡歷。
第十條 境外會計組織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按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要求需經公證、認證的,可提交復印件,并附公證、認證文件或附加證明書的中文翻譯件1 份。文件材料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境外會計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核,自收齊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出具業務主管單位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作出決定的期限,并及時告知境外會計組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境外會計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涉及其他部門管理領域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境外會計組織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之日起 30 日內,向擬設代表機構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
境外會計組織應當自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發放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后5日內,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四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活動地域、首席代表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相關變動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齊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出具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境外會計組織應當自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發放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后 5 日內,將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八條 境外會計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第十九條 境外會計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備案。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三章 活動規范
第二十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的名稱,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內開展活動。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會計組織,應當以經備案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 境外會計組織自取得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 20 日內,其代表機構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當年的年度活動計劃。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 12 月31 日前將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年度活動計劃應當詳細說明擬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預計使用經費等內容。必要時,應提交年度活動計劃說明函。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 20 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審核意見之日起 10 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年度活動計劃備案。
逾期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應當重新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并說明逾期原因。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需要調整年度活動計劃的,應當及時將調整后的活動計劃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 20 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審核意見的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第二十八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將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執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條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后 30 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領域調整或者變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程序告知原同意其設立代表機構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不再是其業務主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其他部門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及時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境外會計組織申請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辦事指南的通知》(財辦會〔2019〕34 號)同時廢止。
附:1.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
2.境外會計組織基本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