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
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2023年9月11日信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當、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促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制度依法有效運行,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部門和組織稱為被監督機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鄉鎮(街道)司法所協調推進所在鄉鎮(街道)有關行政執法的規范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法治督察、法治建設(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四)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對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制度的落實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四)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
(五)行政執法案卷制作、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六)罰繳分離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的落實情況;
(八)“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重要行政執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事項梳理情況;
(二)執法職權分解情況;
(三)執法責任確定情況;
(四)執法程序落實情況;
(五)執法評議考核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二條 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二)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等行政執法保障標準落實情況;
(三)行政執法服裝、標志管理使用情況;
(四)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使用情況;
(五)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方式、執法決定內容是否合法;
(七)執法決定是否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八)其他影響行政執法合法性、適當性的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現場行政執法監督時,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但是情況緊急的,可由一名監督人員先行處置,并應及時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論證機制。邀請專業人士組成行政執法監督協調咨詢委員會,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進行議商。組建由專家、學者以及專業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組成的咨詢論證專業人員庫,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社區、鄉村等,設立行政執法監督的聯系點,及時了解、收集行政執法的情況。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工作者、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公益組織負責人、企業家、個體工商戶等作為特約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當事人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決定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以主動監督為主,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但投訴、舉報事項已經由其他機關依法受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受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機關報告有關執法情況;
(二)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詢問被監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六)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七)暫扣行政執法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被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如實提供情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及時協助。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重要制度實施情況的專項行政執法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機關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發出加蓋有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被監督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并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機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情節、過錯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責令補正或者改正、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決定,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但當事人已對該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制度。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采用發文、會議等方式及時向有關被監督機關通報,并可以對其負責人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
第二十三條 被監督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視情節輕重,對被監督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四)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內容和程序等不合法的;
(五)行政執法存在粗暴、野蠻等不文明行為的;
(六)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七)未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九)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資格被取消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濫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本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