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司法部
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2014年7月3日 國法〔2014〕4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近來,一些被征地農民以征收土地決定作出時不知道、系事后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方式知道為由,就省級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請期限。實踐中,各地方對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問題把握標準不一致。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依法行使權利,確保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法律規(guī)定的正確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已經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張?zhí)岢霎愖h,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二、行政機關能夠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依法發(fā)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證據:
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征收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
(二)被征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征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
征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征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三、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關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已經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發(fā)布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載明了征收土地決定的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四、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該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一)已經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的,自申請人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之日起;
(二)已經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之日起;
(三)已經領取征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補償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請人領取征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補償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
(四)已經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之日起;
(五)對補償標準存有爭議,已經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的,自申請人申請協調之日起。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以最早可以認定的知道征收土地決定的時間為準。
五、行政機關不能證明有本意見第二條至第四條情形,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通過行政復議、政府信息公開、信訪、訴訟等其他途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有證據證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按照本意見的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對不服征收土地決定類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依法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