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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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網監發〔2024〕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9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2月18日
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絡交易執法協查工作,提高執法協查質量和效率,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執法協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
理等執法活動時,依法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及相關交易信息,對協查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回復結果,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工作的行為或活動。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執法協查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原則,向平臺經營者調取的信息應當遵循“必要且適當”原則,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平臺經營者及其參與協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案情等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協助調查。
涉及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平臺經營者協助提供。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化字段提供執法協查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案件辦理需要,需要平臺經營者依法提供標準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應當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平臺經營者發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要求其依法協助調查,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應當包含通知書文號(編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名稱、平臺經營者名稱、依據的法律法規、協查原因、協查內容、回復期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并注明聯系人、聯系方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標準化字段以外的特殊信息的,應當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中注明信息調取原因,并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化系統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平臺經營者接收的方式,發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條件具備的,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發送。
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經平臺經營者同意并確認電子送達地址。向平臺經營者主動提供的電子地址送達的,視為平臺經營者已同意并確認。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同時抄送(報)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執法協查工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協查工作,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復函。
如協查事項較復雜需延期完成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說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緊急情況需要加急辦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與平臺經營者先行溝通情況,后履行相應程序。必要時,可以請求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
第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執法協查回函,應當包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名稱、平臺經營者名稱、通知書文號(編號)、回復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并注明聯系人、聯系方式。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協查事項逐項說明。能夠確認的事項,應當有明確的答復意見;不能確認的事項,或者無法協查的內容,應當說明具體原因。
平臺經營者執法協查回函應當加蓋公章。以電子數據形式提供的應當加蓋電子印章(數字簽名)。
第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明示其接收協查的相應方式的具體信息,并確保接收信息的渠道暢通。
鼓勵平臺經營者通過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臺、全國12315 平臺以及現有智能協作平臺等方式,高效便捷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協查工作,提高數據交互效率和質量。
第十四條 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經營者的執法協查義務。
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主機、云服務、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執法協查工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的,依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1. 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
2. 執法協查回函
3. 網絡交易平臺執法協查信息標準化字段
4. 其他服務提供者執法協查信息標準化字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