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獻血條例
江西省獻血條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獻血條例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江西省獻血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傳與組織
第三章 獻血與采血
第四章 供血與臨床用血
第五章 獎勵與優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推動和規范獻血工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和與獻血相關的采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鼓勵、支持、褒獎自愿無償獻血行為,倡導全社會尊重、關愛獻血者,樹立獻血光榮、互助互愛的良好社會風尚。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個人自愿獻血;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個人主動要求獻血的,獻血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五周歲。
鼓勵適齡的健康個人多次、定期獻血;鼓勵符合條件的健康個人捐獻造血干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健康個人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職工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做表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統一規劃、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完善采供血服務體系,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保障必要的獻血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對獻血工作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負責獻血者招募、血液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及業務指導等工作,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組織、表彰等工作;組織動員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加獻血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根據章程,引導、組織有關群體積極參與獻血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血站、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等單位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優化與獻血相關的采血、供血、臨床用血和費用核銷管理流程。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血液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
第八條 本省應當將獻血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衛生城鎮創建等的內容。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鼓勵慈善組織依法將慈善財產用于獻血事業。
第二章 宣傳與組織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群團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媒體等開展獻血公益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獻血的認知度和參加獻血的自覺性、主動性,營造關心、支持獻血的良好社會風尚。
每年的一月為本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
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行業組織等應當發揮專業優勢,普及獻血和臨床用血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宣傳獻血意義,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無償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在本省無償獻血宣傳月、世界獻血者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獻血公益宣傳;按照規定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
交通樞紐站點、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以標語、宣傳畫、宣傳片等形式,免費開展獻血公益宣傳。
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協助、支持獻血公益宣傳活動和獻血公益廣告設置。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人數等情況,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并定期通報各設區的市完成情況。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年度獻血計劃,擬定組織、動員獻血的年度獻血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獻血活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本居住區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參加獻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列為學生健康教育內容。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獻血宣傳和教育,并組織動員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參加獻血活動。高等學校應當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學生獻血,每年定期組織動員學生參加團體獻血活動,支持學生參與獻血志愿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依法設立獻血志愿服務組織。
鼓勵個人加入獻血志愿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愿服務。獻血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對志愿者的培訓和專業指導,提高獻血志愿服務水平。
社會工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項目等方式,為有關公益性組織開展獻血活動提供支持。
第三章 獻血與采血
第十七條 血站應當依法設立。
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和各醫療機構開展的自體輸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采血、供血業務。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城鄉統籌、人口集中、方便獻血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科學設置固定獻血點。每個縣(市、區)至少設置一個固定獻血點,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將固定獻血點的設置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九條 固定獻血點應當布局在商業綜合體、公園、廣場、車站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區域。
固定獻血點設置后,不得隨意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因城鄉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確保本區域獻血量基本穩定的原則,重新選定固定獻血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妨礙固定獻血點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獻血車停靠點。有關部門、單位、社區應當為流動獻血車的停靠提供便利。
流動獻血車在實施采血活動時,臨時停放需要收費的小區和道路停車泊位的,免交停車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獻血車停靠,干擾或者妨礙流動獻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血站應當提升獻血服務水平,依法向社會公開執業許可、獻血點設置、服務熱線、獻血流程、用血費用減免辦理指南、獻血獎勵和優待政策等信息,為公眾提供獻血預約、信息查詢、服務咨詢、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血站可以開展獻血者招募工作,對符合條件、有獻血意愿的個人登記相關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規血型獻血者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個人可以到血站及其固定獻血點、流動獻血車獻血,也可以參加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團體獻血。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上門采血服務,相關單位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獻血者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并接受血站免費提供的獻血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血站應當征得獻血者自愿同意后,方可對其采血,并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獻血環境。血站采集血液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獻血者自愿獻血的原則、獻血的種類、數量、獻血流程、注意事項以及獻血者享有的權利。
(二)對獻血者每人次采全血或者單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間隔期,應當遵守國家規定。
(三)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為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獻血者,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血。
(四)采血應當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
(五)在采血后向獻血者發放無償獻血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獻血者誤餐、交通等適當補貼,向獻血者發放獻血紀念品。
(六)在獻血后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血站應當自采集血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檢測結果告知獻血者。
(七)對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護。
(八)國家和本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章 供血與臨床用血
第二十五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采集的血液進行制備、檢測、儲存、運輸;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置。
第二十六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和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采供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本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臨床用血費用,不得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設立臨床用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科學制定臨床用血計劃。
為保障臨床用血的需要,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醫療機構應當主動向患者親友宣傳并鼓勵其自愿參加獻血。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推動醫學科學技術創新,推行節約用血和合理化用血,采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等技術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異體血液依賴,提高科學用血水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質量控制管理,建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評價制度,定期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進行評價;將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評審、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區域采血量和臨床用血需求等情況,制定全省臨床用血調劑計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血站應當按照要求執行調劑計劃。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設置血液應急調配綠色通道,保障血液安全快速運輸到位。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跨省調配應急所需血液或者特殊血型血液。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液應急保障納入應急體系建設范疇,加強應急獻血隊伍建設,適時開展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血液應急保障預案并建立預警機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導致臨床用血供應緊張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指定有關單位組織應急獻血,動員獻血志愿服務組織獻血,動員、引導社會公眾有序獻血,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量需求為限。
遇有重大國際、國內活動,需要儲備稀有血型血液的,應當落實應急保障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要。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獻血志愿者隊伍,其他社會公眾可以自愿報名參加。有關單位應當將應急獻血志愿者名單提供給血站,血站負責將符合條件的應急獻血志愿者登記造冊。
第五章 獎勵與優待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對參加獻血的個人以及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應當為獻血者參加獻血提供便利條件,并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獎勵。
鼓勵社會各界為獻血者提供優待。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以將學生獻血或者參加獻血社會實踐活動納入德育學分考核加分。
第三十五條 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免費參觀政府投資建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察費。
(四)享受醫療機構設立的綠色通道和提供的優先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前款規定的優待措施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活動中,對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 獻血者享受下列用血優惠:
(一)獻血者臨床用血時,獻血總量一千毫升及以上的,終身免費用血;獻血總量不足一千毫升的,五年內免費使用相當于本人獻血總量三倍的血液,超過五年的,免費使用相當于本人獻血總量等量的血液。
(二)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臨床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其獻血總量等量的血液。
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者終身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臨床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一千毫升血液。具體辦法由省紅十字會商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獻血者、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在保證急危重癥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其臨床用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未按照計劃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網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獻血組織、動員工作,經提醒后仍不開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固定獻血點;
(二)干擾或者妨礙固定獻血點正常工作;
(三)擅自阻止流動獻血車停靠,干擾和妨礙流動獻血車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血站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和與獻血相關的采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