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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1. 【頒布時間】2024-9-25
    2. 【標題】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xwzx/xtyw1/202409/t20240928_85768818.html

    7. 【法規全文】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第12號)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5日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四章 應急準備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六章 救援救災

    第七章 恢復重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會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減輕災害風險和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防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救援救災、恢復重建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自然災害,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大風、冰雹、暴雨(雪)、低溫冷凍、雷電和大霧等氣象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以及農作物病蟲害等。

    第三條 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以屬地管理為主,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系。

    第四條 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推動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第五條 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定期研究解決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工作力量,負責自然災害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防治的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應急部門,承擔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氣象災害防御、地質災害防治、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指揮機構,在同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相應自然災害的防治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一)應急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建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和災情報告制度,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建立應急隊伍聯動機制;指導協調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防治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組織協調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做好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和擬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等工作;

    (二)水利(務)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地方性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承擔水情旱情預警、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做好水利基礎設施防災減災和恢復重建工作;

    (三)氣象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實施工作;負責氣象災害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評估,開展氣象服務及災害防御等工作,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

    (五)地震部門負責推進地震災害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組織開展活動斷層調查,編制地震災害風險區劃;做好地震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組織開展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協助做好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協助做好地震現場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后震情發展趨勢判斷,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和災害損失調查;

    (六)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早期火情處置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督促指導災后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承擔農作物病蟲害、動植物疫情、農業自然災害監測預警與防治工作;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組織種子、動物疫苗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負責農業受災行業情況的統計;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自然災害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災區環境監測,協助當地政府發布相關環境信息。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廣電、國防動員、大數據、生態移民、銀保監、消防救援以及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另有其他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制在自然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業投融資服務機制,推動開展農業保險、農村住房保險,建立本級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自然災害風險防范機制。

    鼓勵各地區結合災害風險特點,探索開展自然災害巨災保險。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優化各類自然災害防治資源,提高防災減災救災水平和效率。

    鼓勵和支持自然災害防治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標準制訂及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升科技防災減災救災水平。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協會等開展自然災害防治有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開發和科普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防治宣傳教育體系,推動防災減災知識進機關、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設自然災害科教宣傳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并充分利用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節點,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應當開展自然災害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對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規劃;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職能,編制本行業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源頭治理、確保重點、標本兼治和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統一的原則,體現自然災害的特點、規律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條 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詢公眾和專家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需要修改或者調整的,按照前款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自然災害風險的現狀、發展趨勢預測和評估,災害風險重點防治區域,防治原則、目標、任務、職責,防治布局和防治工程項目,防治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等。

    第十七條 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礦產資源、交通、生態移民、鄉村振興等各類規劃相銜接。編制各類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然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內容包括:主要自然災害致災調查與評估,人口、房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三次產業、資源和環境等承災體調查與評估,歷史災害調查與評估,綜合減災資源能力調查與評估,重點隱患調查與評估,主要災害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與區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通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根據各自職責對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確定自然災害風險區域、部位、時段,并編制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專項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治。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巡查自查制度,定期開展本單位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因人為因素引發的災害隱患,由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整治責任。

    因自然因素引發的災害隱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整治;跨行政區域的災害隱患,由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整治,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整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工程建設。

    自然災害防治工程包括: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工程;

    (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三)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和避險移民搬遷工程;

    (四)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

    (五)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工程;

    (六)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工程;

    (七)自然災害防治技術裝備現代化工程;

    (八)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工程及其他自然災害防治工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和雨情、水情、旱情監測站網,推進堤防區建設,加強河道防護,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御氣象災害的工程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站網,根據需要在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增設相應的監測設施,提高監測預警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的動態監測,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和避險移民搬遷工程,合理調整人口分布,有效控制資源開發等可能增加災害風險的人為活動,推進預防性工程治理。地質災害易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地質災害巡查排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地震活動帶、地質構造斷裂帶等地震易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合理規劃工程建設,提高抗震防災能力。

    第二十五條 林區、草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管控火源,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合理選擇林種、草種,有計劃地組織營造生物防火帶,加強火災監測設施、防火公路、隔離帶、大型蓄水池、便捷取水點、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科學防治森林草原火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按照職責分工提高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和兒童福利機構、大型綜合體、居民住房、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災害設防水平和承災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內澇監測設施、排洪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內澇氣象風險和城市防洪排澇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務)、交通運輸、國防動員、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地下通道、道路低洼易積水點、排水管道、雨水收集口、檢查井、窨井蓋、排水設施等重點部位以及城市河道開展城市安全度汛隱患排查,采取相應的疏浚措施。

    鐵路、公路、市政道路、軌道交通、車站、機場等的管理、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對其管理、運營、建設的隧道、涵洞、公共設施的地下空間、立交橋、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進行易澇區域安全隱患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自然災害防治督查制度,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程、公共服務設施設備、風險防范措施等進行綜合性督促檢查。

    第四章 應急準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災害風險情況,組織編制本級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防汛抗旱、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公共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各類自然災害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損失,規定應急管理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應急響應程序、處置和保障措施、恢復重建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專項指揮機構應當采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方式,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自然災害應急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災害情況,每年定期或者在災害高發期來臨前組織重點村(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參加自然災害應對實戰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防治需要,按照具體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以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和其他專業救援隊伍為主、社會應急力量為輔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就近開展應急救援。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探索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救援隊伍合作機制,采取共訓共練、救援合作等方式,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能力。

    第三十三條 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建立完善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庫。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自然災害防治網格化管理建設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支持社區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儲備點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保障儲備庫的布點覆蓋范圍,優化儲備布局,完善儲備類型,豐富物資儲備種類,加強應急物資信息化管理。

    應急、財政、交通運輸、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能源、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建立鐵路、公路、水運、郵政快遞、物流網絡、航空等應急調運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救災社會物資、運輸工具、設施裝備等的征用和補償機制、重大救災裝備租賃保障機制。

    鼓勵和支持以家庭為單元儲備應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鄰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種類、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體育場館等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根據預警等級和需要配備食品、飲用水、衣被等救災物資與基本醫療設備,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多種方式及時公示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應急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全省統一的自然災害信息系統,推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在自然災害防治中的監測、預報、預警運用,提高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預報預警、災情速報和評估研判能力,實現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以及有關部門之間自然災害防治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機制,在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災害信息報告員制度。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災害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獲悉災害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項指揮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警制度。

    發布警報應當明確預警類別、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

    預警級別按照自然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的動態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并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定期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會商,研判自然災害風險形勢和發生發展規律,形成綜合會商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做好應急準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有關自然災害風險的分析研判,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分析研判意見,同時通報同級應急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分級標準,按照程序及時發布預警、調整預警級別、解除預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然災害風險特別重大,可能出現極端自然災害的,應當及時發布最高等級預警。

    第四十三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自然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加強應急值守,涉災部門和有關災情主管單位及時收集、報送災情信息;

    (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報警設施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四)加強自然災害發生、發展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災害風險隨時進行會商評估,預測發生自然災害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及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級別,及時調整相關預警措施;

    (六)派出工作組趕赴預警地區指導自然災害風險防范應對工作;

    (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戶外電子屏、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自然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并準備必備生活、醫療用品,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四)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七)發布避險決定、命令,根據受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宣布停課、停工、停產、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六章 救援救災

    第四十五條 自然災害的應急響應級別,按照自然災害的性質、特點、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自然災害應急響應,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發展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結束應急響應。

    第四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并組織基層組織和有關力量開展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

    (二)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三)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災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六)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七)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以及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有序參加救援救災工作;

    (八)保障食品、飲用水、藥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九)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十)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救援救災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一)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十二)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控制和處置污染物;

    (十三)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自然災害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期間,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救治傷員,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第四十八條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查找失蹤失聯人員,撫慰受災人員及其家屬,根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服務。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救災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

    慈善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災害新聞發布制度,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接受記者采訪等方式及時向社會通報災情發展、搶險救援、災害救助等情況。

    第五十一條 自然災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除應急響應,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恢復重建

    第五十二條 災情穩定后,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務)、農業農村、氣象、林業、地震、保險等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核定統計受災人口、經濟損失、因災毀損房屋數量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受損情況。

    第五十三條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對通過基本生活救助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應當統籌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銜接。

    第五十四條 受災人員需要安置的,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

    受災人員安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避免可能發生次生、衍生自然災害的地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并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造成的損失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盡快恢復災區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自然災害防治工程、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建設,合理確定建設期限和規模。

    第五十六條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通信、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

    第五十七條 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務)等部門應當針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加快因災毀損農業、林業、水利基礎設施重建。

    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落實扶持政策,指導災區農作物改種補種、生態恢復,協助農業經營主體做好保險理賠等工作,及時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

    第五十八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住房恢復重建或者修繕提供技術支持。應急部門應當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受災民房恢復重建的救助對象,根據救助對象的受災情況分類救助。

    實施自然災害住房恢復重建或者地質災害避險移民搬遷工程,應當尊重群眾意愿,注重體現民族特色和文化。

    第五十九條 新建的工程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災設防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震活動斷層等自然災害隱患區以及環境敏感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防治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保障自然災害防治所需資金和物資供給。加大對自然災害高風險地區的自然災害防治資金支持力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自然災害隱患治理、救援救助、恢復重建以及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

    審計、財政、應急、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防治資金和物資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裝備、經費、物資、待遇、保險等方面對應急救援隊伍予以支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對在應急救援救災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因公犧牲、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要求,定期對災害信息報告員開展業務技能培訓,為基層災害信息報告員提供必要的設施裝備。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采用無人機、人工智能、物聯網、衛星與遙感等裝備和技術,提升災害監測預警、災害評估、應急響應等工作的現代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交通運輸協作機制,加強航空、鐵路、公路、水運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構建救援力量快速輸送系統。

    應急救援救災期間,應當保障參與搶險救援的車輛優先通行,對執行任務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免收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制定。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網絡,促進各行業應急通信網絡相互融合,為救援救災提供高效暢通的通信保障。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恢復重建項目的立項、用地、審批等工作進度,保障各項恢復重建工作高效推進。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自然災害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自然災害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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