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鹽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江蘇省鹽城市人大常委會
鹽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鹽城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24年10月23日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康復
第四章 教育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六章 文化體育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八章 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殘疾人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個人自立的原則。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侵害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殘疾人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支持、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參與殘疾人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殘疾人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每年向殘疾人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參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應當發揮組織和協調作用,代表、聯系、團結、服務本類別殘疾人,幫助本類別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
第七條 殘疾人的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殘疾人的相關義務和職責。
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應當支持殘疾人進行醫療救治、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等活動,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殘疾人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個人事務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社會公德。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支持殘疾人事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公益助殘活動,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參與“德愛之家(殘疾人之家)”建設,培育“德愛鹽城”系列助殘品牌。
鼓勵發展助殘志愿服務隊伍,培育青年助殘志愿者,推動助殘志愿服務專業化,為殘疾人提供精準服務。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優化殘疾人證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能,方便殘疾人。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市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預防服務體系,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的原則,完善以一級預防為主、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有序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廣泛動員,加強婚檢宣傳。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免費服務。醫療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服務,減少因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導致的殘疾。
夫妻一方為先天性殘疾,接受孕前遺傳學檢測的,享受財政專項補貼。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診斷、康復信息共享和救助銜接機制,做好新生兒和未成年人致殘性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早康復工作,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分析報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殘疾預防監測和服務網絡,為殘疾預防提供數據支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醫療及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校園安全等管理工作,針對災害、事故、安全、環境污染等致殘因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三章 康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和服務體系,拓展康復服務項目。
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范圍后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規范化建設,推動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設立康復科(室)。康復機構應當提供康復治療、功能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康復服務,推動建立醫康教融合發展機制。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創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逐步實現殘疾人康復服務全覆蓋。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推動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的科技賦能工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開展高科技輔助器具產品的研發、改造、應用和推廣。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康復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康復人才培養制度,建立健全康復人才管理和評估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支持在社區設立心理咨詢服務室。
第二十條 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考核評估體系,加強對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推動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推進融合教育,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向殘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第二十二條 教育、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健全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特殊教育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八倍以上安排。
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第二十三條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落實國家和省特殊教育教職工配置要求,加大特殊教育人才培養投入,鼓勵優秀人才從事特教行業。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設學前班(部)。普通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協作機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并為其提供融合教育。康復機構應當為學齡前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協助。
第二十五條 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適合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應當達到健全兒童、少年同等水平,健全控輟保學制度。
根據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生活能力,可以采取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能力,擴大招收殘疾學生規模,滿足不同殘疾類別兒童少年入校就讀需求。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完善送教上門工作機制,落實送教上門專項經費,規范送教上門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確保符合條件、有意愿的適齡殘疾學生能夠接受合適的高中階段教育。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報考,對達到錄取標準的應當錄取。
鼓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強專業建設,提升辦學層次,發揮示范輻射作用,促進全市殘疾人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和自學考試。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完善重度聽力、視力和肢體殘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和考試辦法,健全殘疾學生升學機制。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預留崗位、定向招錄等方式安置殘疾人就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發或者購買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稅務機關應當對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
第三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專款專用。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舉辦、鼓勵社會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困難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積極創造優惠條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條件的地區對創業孵化、創業實訓基地,可以在場地、資金、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
建立助殘企業聯盟,打造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勞動資源的綜合性平臺。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德愛之家(殘疾人之家)”等機構開展的輔助性就業,加大場地、資金、項目、人員扶持力度。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領辦、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加強殘疾人就業創業公共服務信息化和數字化建設,完善智慧助殘服務體系,共享就業創業公共信息資源。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與愛心單位、愛心人士合作,引導社會關注,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社會化助殘運作模式,營造政府、企業、個人多元主體支持的就業環境。
第六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興辦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殘疾人體育活動納入全民健身計劃,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運動會,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殘疾人文化體育社團發展。
第三十八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殘疾人文化產業發展,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化、藝術、科技等創造性勞動,建立殘疾人文化產業基地或者殘疾人文化創業示范點。扶持建立殘疾人文藝工作者隊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殘疾人文化品牌。
市、縣(市、區)兩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圖書館和殘疾人集中活動的公共讀書場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配置手語服務。
第三十九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重視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的培養,為殘疾人文藝、體育訓練提供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在參加市級以上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運動員補貼、就學、退役、安置、就業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保障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救助和享受優惠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參保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商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設立殘疾人專項險種。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殘疾人給予救助和補貼: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殘疾人實施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對困難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相應的生活補貼;
(三)對重度殘疾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護理補貼;
(四)對特殊困難重度殘疾人和流浪乞討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五)對遺棄的殘疾兒童,及時送社會福利機構實施集中供養;
(六)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老齡父母發放護理補貼或者優先安排機構養老;
(七)對獨生子女傷殘等級達到三級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八)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經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九)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給予救助和補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相應待遇:
(一)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游景區、公共活動場所。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鼓勵上述場所內舉辦的商業活動以及非政府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攜帶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便利,并不得收費。殘疾人可以攜帶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乘坐出租汽車。
(三)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駕駛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
(四)殘疾學生從學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階段享受教育補助。殘疾學生和低保(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子女優先享受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等政策待遇。低保(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高中階段以及全日制大專以上享受教育補助。
(五)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本人使用手機,享受信息(流量)補貼。
(六)參加殘疾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保費享受政府補貼。
(七)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購買輔助器具給予補貼。
(八)對符合人工耳蝸植入和升級救助項目條件的聽障兒童實施救助。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鼓勵企事業單位對困難殘疾人家庭繳納生活用電、用水、燃氣、通訊網絡、物業管理等費用給予適度優惠。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公共服務總體規劃,健全完善寄宿制托養服務、日間照料、居家托養相結合的托養服務體系,制定托養機構建設、管理、運營標準,加強場地、設備、資金、人才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德愛之家(殘疾人之家)”建設,健全完善助殘惠殘服務網絡體系,逐步拓展服務功能和服務對象。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于殘疾人事業。
市、縣(市、區)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群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規范建設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依法開展法律救助工作。
第八章 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鼓勵各類公共場所參與無障礙環境認證,對通過無障礙環境星級認證的單位和部門,財政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獎勵補貼。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無障礙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與周邊道路、建筑物其他無障礙設施銜接,保證安全和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制定有針對性的無障礙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應用和管理。
金融、電信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讀物和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鼓勵相關企業在即時通訊、遠程醫療、教育學習、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絡購物和線上約車等服務中提供無障礙支持,將無障礙化納入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維護流程。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殘疾人、老年人、媒體代表等參與的無障礙監督員隊伍,對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參加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的殘疾人提供便利服務。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十三條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網上辦事大廳等,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組織選舉等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盲文、大字、字幕、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鼓勵各類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學習推廣使用國家通用手語。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殘疾人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