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淮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淮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廢止《淮南市渡運安全管理條例》、《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淮南市價格監測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
一、對《淮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
(二)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設置專家庫監管終端,具體負責專家履職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刪去第九條第三項、第九項。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五)刪去第十二條。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變更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的,須經項目原審批部門核準。重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的變更,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確認交易信息,按照招標文件或者采購文件要求收取履約保證金,履行交易項目驗收等職責。”
(九)將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八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與運用,把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競爭主體、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失信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計入不良信用檔案。”
(十)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不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此外,對其他部分條款作文字修改和順序調整。
二、廢止《淮南市渡運安全管理條例》(1994年5月10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三、廢止《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四、廢止《淮南市價格監測條例》(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