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會
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的決議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2024年12月5日蚌埠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防止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者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實行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主動履行回收義務與政府支持引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村歸集、鄉鎮貯存、縣(區)轉運、專業機構處置的模式構建閉環運行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回收處置體系,統籌推進回收處置等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培訓、發放明白紙、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
鼓勵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和培訓。
第七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積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經營者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
(一)登記購買者姓名、聯系電話和購買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
(二)告知購買者,使用后將包裝廢棄物交回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
(三)設立回收裝置,回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第八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不得隨意丟棄,不得在河湖溝渠中直接清洗農藥包裝廢棄物。
散落在田間地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撿拾回收。
鼓勵縣(區)人民政府采取以物換物、現金回收等方式,有償回收本轄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有償回收指導價格標準,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有償回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村級回收點可以依托農藥經營門店,以及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設置;無法依托的,由村民委員會設置。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點,存放農藥經營者、村級回收點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集中貯存點應當有滿足分類存放要求的倉儲設施,明確管理人員。
集中貯存點應當設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符合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安全衛生防護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村級回收點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分類捆扎打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歸集至集中貯存點。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季節特點確定集中貯存點的收集時間,連同具體位置、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等,告知農藥經營者和村級回收點。
集中貯存點應當將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登記、存放。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應當加強回收裝置、貯存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關閉回收裝置、貯存場所。
回收點設置、回收裝置的數量和容量應當滿足回收需要。回收裝置、貯存場所應當設置統一的醒目標識。
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妥善貯存,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存放。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可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依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作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集中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藥包裝廢棄物提供或者出售給無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等其他物品混裝,不得丟棄、遺撒;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如實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來源、數量和去向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可以統籌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化利用等資金,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以及有償回收。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督導、檢查,及時研究處理發現的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結合農藥標準化經營門店建設、農藥經營門店信用評級等活動,督促農藥經營者履行回收義務。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農藥使用季節和高峰時段,加強對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履行回收義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對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未設立回收裝置回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使用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本市行政區域內涉農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