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2號(關于規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2號(關于規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2號(關于規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2號(關于規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24〕202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的要求,規范海關行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規定,現就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海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與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防止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根據病蟲害生物學特點及不合規原因,選擇檢疫處置方式。
三、當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可供選擇時,在有效保障國門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則上選擇對行政相對人影響較小的檢疫處置方式,海關在選擇時可以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依法可以選擇熏蒸、消毒等除害處理方式的,原則上實施除害處理;不能進行除害處理的,作撲殺、退回或銷毀等處理。
四、對存在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行政相對人法律責任。
五、具體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基準詳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置方式行政裁量基準.xls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