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1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8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市場秩序,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經濟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港口運營海上游航線前,中資郵輪運輸經營者可以依照本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以下簡稱海上游業務)。外籍郵輪可以依照本規定運營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港口的多點掛靠業務(以下簡稱多點掛靠業務)。
本規定所稱的海上游業務,是指中資方便旗郵輪從海南海口、三亞郵輪港出發,在經批準的水域范圍內進行海上巡游,期間不?咳魏胃劭,又返回始發港口的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多點掛靠業務,是指外籍郵輪在國際航線運營中,連續掛靠海南自由貿易港兩個及以上郵輪港口,承載的旅客下船觀光后在同一港口返回船舶,并完成國際海上運輸的經營活動。經批準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的經營者,不得承載自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一個港口登船、另一個港口離船的旅客。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郵輪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海上游業務和多點掛靠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外事、旅游文化、公安、商務(口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海關、邊檢、海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輪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輪運輸、旅游、娛樂、食品安全等領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郵輪發展保障措施,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郵輪安全監管與服務保障管理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應急體系建設以及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輿情應對工作。
第五條 經營海上游業務和多點掛靠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境內外企業,其中從事海上游業務的,中資(境內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
(二)運營的郵輪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取得有效的船舶證書,且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船齡限制要求;其中從事海上游業務的,應當至少擁有或者光租一艘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郵輪;
(三)擬?康拇a頭應當符合港口運營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
(四)有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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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述責任保險對每一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應當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
第六條 經營海上游業務或者多點掛靠業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海上游業務經營者還應當在經營業務前兩個月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海上游運營航線方案申請。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依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經營者;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經營者并告知理由。
經營者發生船舶、掛靠港口、班期變更或者運營航線變更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第七條 郵輪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或者停開航線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郵輪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九條 郵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靠港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郵輪提供岸電服務。
第十條 郵輪運輸經營者、旅行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旅客注意郵輪旅游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民事責任與義務、免責事項、投訴電話、法律救助渠道等內容。
鼓勵郵輪運輸經營者投保郵輪延誤取消的相關保險。發生郵輪延誤、取消、不能靠港、變更靠港等情況的,郵輪運輸經營者、旅行社應當及時向旅客發布信息,告知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郵輪進出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口岸服務一站式運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處理影響通關運行和效率的問題,減少旅客整體通關時間,促進旅客通關便利化。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口岸查驗需要,組織召集邊檢、海關等其他口岸查驗機構對國際郵輪實施聯合登臨檢查,提高郵輪出入境查驗效率。
海事、邊檢、海關等口岸查驗機構應當優化郵輪進出口岸審批流程,優先辦理郵輪進出口岸手續。
邊檢機關應當綜合運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現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審批、簽發。
第十二條 郵輪在海上遇險,應當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指揮。
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完善郵輪大規模人命救助機制,加強搜救設施裝備建設,提升救助能力。
郵輪運輸經營者以及郵輪應當與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客船搜救合作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郵輪監督檢查,建立違法經營行為監督舉報和郵輪運輸投訴處理機制,并接受社會監督。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郵輪運輸經營者依照本規定取得相應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
郵輪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
郵輪運輸經營者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郵輪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海上游業務或者多點掛靠業務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經營的,拒絕進港。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