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8年7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公布 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修訂 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發揮獎勵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體現時代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五類獎項:
(一)省自然科學獎;
(二)省技術發明獎;
(三)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省企業創新獎;
(五)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和本省戰略導向,與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緊密結合。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委。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標準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充分發揮社會科技獎勵激勵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省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省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應用、普及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或者推動科學技術普及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條 省企業創新獎授予在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和相關組織。省企業創新獎分為企業技術創新方向和企業貢獻方向。
前款所稱企業和相關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
(二)取得突出技術創新成果,獲得本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三)技術創新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境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
(一)同本省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三)為促進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二條 鼓勵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項目交流合作。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在項目提名、評審、授予等方面,給予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同等待遇。
第三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及候選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并公布的專家學者或者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提名者按照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提名條件和程序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別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省企業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
第十九條 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省內的個人或者組織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單位,并且主要在省內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的成果。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按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對候選項目進行初評。評審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情況嚴格保密;與被評審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或者項目成果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初評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擬獎項目、人選等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結果進行審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金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禁止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二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發布的《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