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42 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1999年1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檔案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檔案,包括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檔案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健全相關工作體系,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確保檔案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檔案、黨史、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形式普及檔案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傳播檔案文化,提升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和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以及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第八條 自治區應當健全和完善兵地檔案合作聯系工作機制,加強檔案治理、資源、利用、安全等方面的協同配合,推動兵地檔案事業融合發展,促進檔案資源共建共享。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在區內外開展檔案工作交流,加強與援疆省市在檔案領域的合作。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獻、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第十條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自治區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檔案的管理,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承擔檔案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檔案管理職責。
自治區有關機關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四條 因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檔案館分為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國家檔案館包括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檔案館的設置、變更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保護技術研究,確保檔案實體和信息安全;加強檔案宣傳教育,發揮在愛國主義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文化潤疆等方面作用。
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兼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人員,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檔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兩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建設檔案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加強創新型、管理型、技能型檔案專業人才培養培訓。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單位、本系統檔案工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產品試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當保存原始檔案資料并予以歸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對應當歸檔的材料建立健全并落實離崗離任文件材料清退、歸檔制度。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電子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內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二條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應當自活動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六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辦理或者應對部門為臨時機構的,應當在臨時機構停止工作前向有關主管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檔案館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歷史檔案、紅色檔案、地方特色檔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等。
鼓勵綜合檔案館收集或者代存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等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托國家檔案館,對屬于國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分類別匯集有關目錄數據,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檔案、重特大事件檔案、民生檔案等專題檔案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由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開展。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并考察受委托服務機構的征信記錄。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按照檔案開放工作制度執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的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由審核單位出具不宜開放意見并說明理由、明確開放期限,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完善檔案利用制度和檔案信息共享聯動機制,推進線上線下融合,拓展異地跨館檔案利用,提供便捷、優質、高效服務。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開展檔案研究整理、開發利用。
拓展紅色檔案、歷史文化檔案開發途徑,加強與相關單位、機構合作,通過編輯出版檔案史料、舉辦檔案展覽或者公益講座、建立各類教育基地、開展媒體宣傳等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推進文化潤疆工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條 檔案館應當積極推進數字檔案館建設,為不同網絡環境中的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管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設數字檔案室,推動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單套管理。
第三十一條 電子文件歸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數據標準要求,確保要素齊全。
政務服務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備份、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檔案數字資源的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強化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檔案數字化副本。對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化副本,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檔案數字資源收集和整理,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
第三十五條 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的全過程應當符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保密管理、密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下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三)重要工作、重大項目、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等形成的檔案;
(四)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五)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以下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安全工作制度的;
(二)檔案庫房選址、設計、建設不規范,庫房面積嚴重不足、荷載不達標的;
(三)檔案庫房缺乏必要的設施設備,或者設施設備老化、性能達不到相關標準,致使檔案保管不安全的;
(四)檔案未集中統一管理,歸檔、保管、移交、接收不規范,存在檔案散失或者損毀風險的;
(五)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無法確保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
(六)檔案開放審核、利用、公布不規范,存在安全風險的;
(七)開展檔案委托服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檔案實體和檔案信息安全的隱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檔案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體系,規范檔案服務行為。
第四十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接受、支持和配合檔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綜合檢查、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移交范圍、時限或者移交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拒絕接收檔案的;
(四)未按照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解密規定和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履行相應職責的;
(五)收集來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檔案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