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4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發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單位和個人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棉花采收、加工、倉儲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棉花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棉花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統籌、協調、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開展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開展棉花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和滅火救援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供銷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棉花收購生產加工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等單位對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場所開展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形成消防監管合力。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選址、消防設施以及收購、加工和儲存區的設置,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第七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計劃,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包括臨時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消防安全培訓,熟練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消防安全知識,具備火災預防和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第九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棉花堆垛布置、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視頻監控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消防技術標準,指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驗、維修,冬季采取防凍措施,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堆場、配電室等重點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的,應當按照本單位用火管理制度辦理準用手續,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堆場、配電室、隔離觀察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安全標志牌和禁止吸煙等警示牌。
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區外設置的維修工房、裝卸人員休息室安裝和使用火爐,應當符合防火要求,并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門衛和夜間巡邏制度。
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棉花堆場、倉庫和加工廠區。機動車輛進入棉花堆場、倉庫和加工廠區前,應當專人進行檢查,嚴防帶入火種。
第十二條 使用采棉機采收棉花,應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預防并消除高溫作業安全隱患。
采棉機、拉花運輸車、運模運輸車等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完好有效的滅火器;
(二)定期清理發動機倉、排氣管道周圍、油箱等部位的棉絮;
(三)保證采棉機濕潤系統正常工作;
(四)發現車輛異響、異味等異常時,立即停車查找問題原因并及時解決;
(五)發生火災后,立即將車輛停放至安全區域,遠離籽棉臨時儲存區,并采取有效措施撲救火災;
(六)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采取防止產生摩擦火花或者靜電的措施。
第十三條 裝卸棉花的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排氣火花熄滅器,排氣管一側不得靠近棉垛;
(二)在固定地點停車,不得在庫區內加油或者修理車輛;
(三)進入棉花堆場、倉庫和加工廠區作業的電瓶車、鏟車、叉車以及上垛用的吊車,應當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加強非裝卸棉花的機動車輛和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劃定集中停放場地,與收購、加工、倉儲區域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消防安全要求和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棉花加工單位應當在機器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設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機器運轉中摩擦起火。在新棉加工前,棉花加工單位應當對加工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棉花加工廠區、車間應當定期清掃,保持環境清潔,防止落棉、塵雜纏繞設備運行;管線與電纜溝槽應當采取遮擋、封閉措施,防止落棉、塵雜進入;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棉模垛和靠近場(庫)區圍墻、鐵道旁的皮棉堆垛,應當使用阻燃蓬布苫蓋。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根據用電負荷性質合理配置供電電源、自備應急電源和低壓人身觸電防治裝置等設施。供配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電氣線路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應當不低于二級,用電線路應當采用地下電纜,內部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當穿金屬管或者阻燃管。
堆放籽棉的電動機械應當采用防護型開關,移動式電纜應當采取防止碾壓的措施,設專人進行現場看護,定期進行絕緣性能檢驗。
棉花加工車間應當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塵型照明燈具和開關;用于堆場戶外照明的燈具應當采用防護型燈具。
第十九條 電線和電器設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電工安裝、檢查、維修和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并每年對電氣設備進行絕緣檢測。
第二十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管理規定,定期檢測,保證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預報風力達5級以上的,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時應當停止收購、加工活動。
氣象主管機構預報風力達7級以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以及相鄰的廠礦企業、居民區依法發布禁火令,禁止野外用火,防止飛火導致火災,并組織消防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查。
第二十二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技能演練,提高滅火自救能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