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資源保護條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資源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資源保護條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資源保護條例
(2023年6月19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新疆
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修復野生果林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實現野生果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野生果林資源是指在自治州區域的原生地天然生長,連片分布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各類瀕危、稀有、珍貴果樹資源及其種、根、皮、莖、花、果等,包括:
(一)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果樹物種;
(二)未納入國家、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經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特別保護并公布的其他野生果樹物種;
(三)野生果林下的其他有益野生植物和微生物群落。
第三條 在自治州從事野生果林資源保護管理、科學研究、馴化培育、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藥用野生植物、公益林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果林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堅持尊重自然、保護優先、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統籌規劃、分級推進、持續利用、共建共享、誰保護誰收益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以下簡稱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野生果林資源保護工作,將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項目與資金扶持制度;野生果林資源保護作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林長制考核體系。
野生果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引導或者指導村民委員會將野生果林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果林資源。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及駐伊犁山區國有林主管部門負責野生果林保護與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野生果林保護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重點野生果林保護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指導野生果林保護管理工作;
(四)執行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
(五)對保護、發展和利用野生果林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果林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5年對野生果林資源種類、數量、生長和分布狀況等開展一次調查,并根據野生果林資源調查分析結果建立野生果林資源調查數據和信息檔案。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及時對本轄區野生果林資源保護工作成效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保護措施調整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及駐伊山區國有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野生果林的生長環境監測機制,實施動態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根據監測分析結果,制定復壯更新和有害生物防治方案,支持實施人工補植、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區域化防治等措施,提高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能力。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具備灌溉條件的野生果林生長區域的灌溉用水。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野生果林生長特點,建立植物園、文化科普展覽館等,加強野生果林科普宣傳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野生果林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果林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野生果林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生長受到威脅的野生果林資源應當采取人工撫育、更新、遷地保護等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與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協商,在野生果林集中連片分布區域建立野生果林保護點(小區)。
保護點(小區)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署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保護點(小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聯合組建管護隊伍,明確管護職責,并設立保護標志和界樁、護欄、標牌等設施。
保護點(小區)應當實行封育措施。封育期、封育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每輪為5至10年。
第十四條 保護點(小區)內原有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應當與野生果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野生果林保護責任;原有的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確有必要遷出的,保護點(小區)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保護點(小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采集、砍伐、挖掘天然野生果林及林下其他野生植物;
(二)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藥、打草;
(三)捕殺野生動物等破壞野生果林原生地環境的活動;
(四)違法建設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破壞、盜竊、擅自移動保護點標志、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因建立保護點(小區)使原有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經濟收入減少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對零散分布的野生果林資源,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果林資源及其基因庫保護與利用納入專項林果產業發展規劃,推動種質創新、活性物質開發等向生產領域轉化。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托野生果林資源,通過人工馴化等方式培育本土特色林產品。
第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野生果林資源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建設野生果林育種基地,加強野生果林人工繁育研究和生態修復。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野生果林資源調查、引種馴化、開發利用研究和有害生物防治。
從事野生果林人工培育、馴化的單位和個人培育的新品種或者產品,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通過市場化運營獲取收益。
第二十條 鼓勵林地、草地使用權人、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將符合旅游規劃的林地、草地,通過入股或者流轉等方式參與旅游合作社、龍頭企業鄉村旅游經營。
鼓勵利用野生果林資源開展文化、旅游等活動的經營者,優先招聘保護點(小區)的村民從事相關經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果林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果林資源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