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克拉瑪依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瑪依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克拉瑪依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2021年10月9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的原則,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物理或藥物滅殺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為所需人員、設備、監測等提供政策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等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履行防制病媒生物的義務,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宣傳發動、健康教育以及專業培訓;
(二)協調、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指導實施突發病媒生物傳染疫情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發布相關應急處置信息;
(四)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五)負責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開展春、秋兩季滅鼠活動和夏、秋兩季滅蚊、滅蠅、滅蟑螂活動;
(七)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科學研究、技術交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居民小區、垃圾站(場)、排水管道、環衛設施、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市政道路等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藥品經營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商務部門負責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加油站等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定點屠宰場等場所和動物診療機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水利部門負責河道、堤防、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和教育培訓機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對社區的專(兼)職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三)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人負責,設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殺設施,采取專業隊伍與群眾防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并建立工作檔案:
(一)賓館、電影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游泳館、圖書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二)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工業遺產等重點保護場所;
(四)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畜禽養殖、屠宰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垃圾站(場)、廢舊物資收購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十一條 油田作業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設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殺設施,對辦公場所、宿舍、食堂、垃圾站、車輛等重點區域和設施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
第十二條 每周星期五(工作日)為愛國衛生大掃除日,開展全民參與的常態化環境治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社區(村)組織開展的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專項治理活動。
第十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堆積雜物、殘留食物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場所相應設置相應的防蠅門、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或防蚊閘板等設施;
(三)對排水管道、垃圾站(場)、存水處、廁所等場所,定期進行沖洗、消殺、平整或者疏通;
(四)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垃圾收集運輸實施密閉化管理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將被殺滅的老鼠、蟑螂等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 新城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建設病媒生物防制設施。建筑物管線、市政排水系統應當設有病媒生物防制設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消殺、監測等工作。
各單位可以自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對防制藥品進行嚴格管理,經專業指導進行安全施藥;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提供消殺、監測等服務。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名錄,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引導、鼓勵專業服務機構采取生物防治方法,減少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和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流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藥劑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規范和標準。
銷售滅殺病媒生物的藥品,應當標明名稱、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和廠址。
鼠藥、滅鼠毒餌的包裝物以及投放區域,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引導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推廣應用先進的防制技術、方法和藥械。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病媒生物防制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控制病媒生物的傳播范圍,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病媒傳染病的暴發流行,保護好人民群眾和救援人員的身體健康。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各單位以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各單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情況;
(二)重點區域、重要場所設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殺設施的情況,專業服務機構公示和提供服務情況;
(三)常態化環境治理、專項治理活動的情況;
(四)各行業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
對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通過媒體、互聯網、廣告等方式,宣傳病媒生物防制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提高公眾知曉率和參與度。
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協助宣傳和監督各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拒絕整改、態度惡劣,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屢教不改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