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2021年3月24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規章的立項和起草、審查和審閱、決定和公布、解釋和備案,適用本規定。”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規章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遵循下列原則:”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規章的制定工作,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建立立法咨詢專家庫和基層立法聯系點。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規章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擬定并組織實施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審查規章送審稿,監督檢查規章的執行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起草規章草案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建議項目和征集的項目,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經市政府黨組會議通過后,報請市委審定,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年度規章制定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名稱、起草單位以及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時限等內容。”
七、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重要的規章,必要時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起草或者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起草;對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專家等第三方起草。”
八、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草案稿通過市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九、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草案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十、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規章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后,形成規章送審稿;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十一、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對符合起草要求的,組織進行修改,并將規章修改稿和審核說明及時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先行審閱。”
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修改稿及其說明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組織、專家的意見,還可以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必要時,還應當征求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政協有關工作機構,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根據公開征集的意見,對規章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政府常務會議首次審議未通過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研究修改,可以再次提請審議。”
十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規章草案審議通過后,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作為第一款:“規章公布后應當在市政府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克拉瑪依日報》上刊載。由市政府發布公告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由規章實施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規章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規章實施后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或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廢止的,由實施規章的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實施部門對擬修改、廢止的規章進行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或者廢止的重要參考。”
十九、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