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2016年11月8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2021年3月24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普遍適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章的立項和起草、審查和審閱、決定和公布、解釋和備案,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三)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
(四)符合改革創新、精簡效能及權責一致的原則;
(五)符合公開公平要求,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符合本市實際,體現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規章的制定工作,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建立立法咨詢專家庫和基層立法聯系點。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規章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擬定并組織實施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審查規章送審稿,監督檢查規章的執行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起草規章草案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 規章制定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項和起草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需要提請制定規章的建議項目,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制定規章的項目。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建議項目和征集的項目,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經市政府黨組會議通過后,報請市委審定,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年度規章制定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名稱、起草單位以及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時限等內容。
第九條 規章制定計劃需要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項目,應由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和職責范圍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以主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起草。
對重要的規章,必要時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起草或者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起草;對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專家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組織或者專家參加調研論證。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草案稿通過市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公民對起草的規章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草案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十三條 起草的規章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部門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報送審查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規章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后,形成規章送審稿;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起草過程、規定的主要內容、有關方面的意見等做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等有關立法資料等。
第三章 審查和審閱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規章送審稿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確定的原則;
(二)是否妥善處理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范;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規章送審稿經審查后,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符合起草要求的,組織進行修改,并將規章修改稿和審核說明及時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先行審閱;
(二)對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處理意見,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者修改。
第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修改稿及其說明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組織、專家的意見,還可以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必要時,還應當征求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政協有關工作機構,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根據公開征集的意見,對規章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首次審議未通過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研究修改,可以再次提請審議。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九條 規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會議審議時,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起草說明,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作草案審核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規章草案審議通過后,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一條 規章公布后應當在市政府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克拉瑪依日報》上刊載。由市政府發布公告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解釋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 規章解釋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由規章實施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規章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規章公布后,有關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規章公布一年后的第一個季度,有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規章實施后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或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廢止的,由實施規章的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規章被修改、廢止的,應當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實施部門對擬修改、廢止的規章進行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或者廢止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