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24年1月30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含建(構)筑物拆除)、道路保潔和養護、物料運輸和堆放、礦產資源開采等活動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兵地共治、單位實施、部門監管、屬地管理、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大氣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師雙河市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道路清掃保潔、市政公用設施維修、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消納利用場所的規劃選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生態保護修復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以及主管范圍內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發改、水利、林草、工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推廣和使用先進、實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等方式,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應急響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信息,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施工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
(二)施工期間,應當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或防塵布;
(三)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采取灑水、噴淋、沖洗地面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五)土方、拆除、銑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土方作業,同時作業處覆以防塵網(布);
(六)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七)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八)城區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取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道路保潔與養護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保潔,并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需要,采取灑水、沖洗、霧炮等防塵措施;
(二)國道、省道、縣道、鄉村主要道路推廣機械化清掃保潔;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四)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旅游景區、廣場、公園、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且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等項目,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礦山開采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噴淋、灑水等有效措施;
(二)礦山企業應當根據現場條件,對采礦場、排土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硬化和綠化處理,并及時灑水;
(三)礦山開采產生的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防塵措施;
(四)采礦權人應當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停止開采、關閉礦山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要求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主體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硬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協商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
(五)閑置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