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司法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復議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室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烏黨辦發〔2022〕93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1件)
對《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十七條;
(二)刪除第四十四條;
(三)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行政綜合執法機關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收到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五)刪除第六十條;
(六)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廢止(8件)
(一)《烏魯木齊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二)《烏魯木齊市法制宣傳教育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
(三)《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
(四)《烏魯木齊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五)《烏魯木齊市房地產信息公開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
(六)《烏魯木齊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
(七)《烏魯木齊市供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八)《烏魯木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