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3年11月2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 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以下5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發放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二、《烏魯木齊市發展民辦教育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
三、《烏魯木齊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
四、《烏魯木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五、《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