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的決定
(2022年12月17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決定精神研提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和廢止意見的通知》(新政辦明電〔2022〕80號)精神,經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