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05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2022年4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安全,充分發(fā)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城鄉(xiāng)建設檔案管理處(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園林、水務、人防、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市政市容、行政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形成和移交
第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編制、整理、報送城建檔案。
第六條 城建檔案實行無償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檔案,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無償移交: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地下管線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建系統(tǒng)各專業(yè)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質檢、國土資源、市政市容、園林、水務、電力、通訊、燃氣、熱力、人防等部門)以及開發(fā)區(qū)形成的城建業(yè)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第七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檔案資料應齊全、完整、準確、系統(tǒng),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guī)格統(tǒng)一,并進行殺菌、殺蟲、除塵及技術處理;
(二)移交的城建檔案資料應為原件,因特殊情況無法報送原件的,可以報送副本或復制件,但須注明原件存放處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技術負責人簽章;
(三)檔案材料的整理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分別組卷,并按不同專業(yè)及工序排列,使用統(tǒng)一檔案裝具,案卷質量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或國家有關城建檔案管理規(guī)范;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建設單位除應報送涉及建設工程的文字材料、圖紙(竣工圖)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照片、聲像及電子檔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和報送實行責任書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與報送責任書》,明確編制、報送城建檔案的內容、范圍、時間及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公開招標及與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對工程項目檔案的收集、編制、移交等做出具體規(guī)定,保證建設工程檔案齊全、準確、規(guī)范。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建設工程檔案后,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加蓋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的接收證明;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資料,由建設單位保管。被撤銷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第十二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
凡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產權發(fā)生變化時,原建(構)筑物產權人保存的城建檔案應隨同產權一并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寄存。
第十四條 建設、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或規(guī)劃驗收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各專業(yè)管理部門以及開發(fā)區(qū)形成的城建業(yè)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應在本單位保存1至5年后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已建成工程項目的檔案資料不完整或不準確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進行補測、補繪,并在補測、補繪結束后3個月內將完整準確的城建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測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檔案的動態(tài)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并及時接受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測繪成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yè)圖等有關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和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建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的業(yè)務指導及監(jiān)督、接收、整理、鑒定、統(tǒng)計、編研、保護、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fā)城建檔案資源,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tǒng),為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破損或者變質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搶救。對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對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采用光盤、縮微膠片、數字化或者其它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檢索資料和參考資料,為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憑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外國組織或個人查閱已開放的城建檔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復制城建檔案,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費用。
第二十六條 查閱本單位或本人形成、報送、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優(yōu)先提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蓋有檔案證明專用章的檔案復印件,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guī)定歸檔、報送城建檔案的;
(二)損毀、丟失、涂改或偽造城建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烏魯木齊市城鄉(xiāng)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烏市政[1988]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