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經營主體政務服務條例
哈密市經營主體政務服務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大常委會
哈密市經營主體政務服務條例
哈密市經營主體政務服務條例
(2023年10月30日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
第三章政務服務辦理
第四章政務服務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提升經營主體政務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公開透明、誠實守信、便捷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辦事成本,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便利化的政務服務。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密切與經營主體的聯系,協調、解決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便利化重大問題,增強為經營主體提供優質服務的能力,保障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經費。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以下統稱為政務服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
第六條各類經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經營主體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
經營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場地、設施、運行等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政務服務部門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理,因安全、場地等特殊原因不進入中心統一辦理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審批、辦結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推進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規范化、標準化、集約化建設和運行要求,提升線上政務服務能力,為經營主體提供咨詢、預約、申請、辦理、查詢和評價等全流程網上政務服務,實現一網通辦、全程網辦。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法采集、核實、更新、共享經營主體政務數據,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集政務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政務服務事項數據應當與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行同源發布。
市、區(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應當承接的事項,完善本行政區域的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政務服務部門根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辦事指南。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標準統一,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條款。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選派業務能力強的人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選派人員數量與政務服務工作量相適應。
派駐部門負責派駐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人事管理、發放工資和津貼福利等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派駐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結果定期反饋派駐部門。
第三章政務服務辦理
第十三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減跑動、優流程的要求編制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在政務服務中心和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場所公示,并及時動態更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四條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提交辦事服務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同一份材料。
政務服務部門在上一個政務服務環節已經收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十五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完善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容缺受理服務機制,公開容缺受理的事項、缺項材料、辦理條件等。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僅欠缺次要條件或者材料的政務服務事項,經經營主體書面承諾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逾期處理辦法;經營主體補齊補正全部材料的,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及時辦結;經營主體逾期未補齊補正材料或者補齊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撤銷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動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電子合同、電子會計憑證等電子材料應用盡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營主體在申請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材料,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線上線下并行服務,由經營主體自主選擇辦理渠道,實現線上線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十八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進關聯性強、辦理頻次高的跨部門、跨層級經營主體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極簡式審批,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一件事一次辦”。
第十九條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優化經營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提高經營主體登記效率,實行經營主體設立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稅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等開辦事項一網通辦、一窗通取。
依法實行經營主體名稱自主申報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經營主體登記。
圍繞經營主體的開辦、準營、變更、注銷等政務服務事項,推行涉企許可事項與營業執照一次申請、并聯審批、限時辦結,審批結果“ 一碼展示”。
第二十條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經營主體注銷辦理流程,推進與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分類處置、同步辦理。
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無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已清償的經營主體,可以依法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債權債務未清償的經營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清償后及時辦理注銷。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聯審聯辦、聯合踏勘、多規合一、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經營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政務服務部門不得為經營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政務服務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經營主體承擔。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免申即享政策清單,推動惠企政策、惠民政策、人才政策、招商政策、金融服務政策等免申即享。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為經營主體提供全天候服務,接受咨詢、求助、建議和投訴舉報,暢通政企溝通渠道。
第四章政務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為經營主體提供人才引進、用工咨詢、就業指導、勞動糾紛調解等服務,建立用工預警機制。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經營主體解決用工問題,支持經營主體創新用工模式,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支持用人單位加強技能人才培訓,健全技能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和保障機制,提高勞動者技術技能水平,建設技能型社會。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與企業信息對接機制,完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金融集聚扶持體系,為經營主體融資提供便利,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市、區(縣)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開通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簡化貸款手續,增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
市、區(縣)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拓展信用數據金融場景應用,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資源向中小微企業傾斜力度,提高企業融資效率。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優化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和報告應用。
推動事前信用承諾、事中分類監管、事后依法獎懲全流程信用監管,開展“信易 ”守信激勵和信用創新服務。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聘請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經營主體代表和媒體記者等擔任社會監督員。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務服務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服務經營主體的改革舉措和提升服務水平的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主體政務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