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哈密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大常委會
哈密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哈密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15日哈密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范、管理與促進工作,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不文明行為執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推動文明行為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相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網信、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及時依法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適當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實施下列行為: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三)開展廣場舞、室外唱歌等文體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不得影響他人工作、生活;
(四)不得從建(構)筑物、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五)愛護、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隨意堆放物品;
(二)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車;
(三)在公共綠地隨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損毀綠化設施;
(四)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五)在建(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違法張貼、懸掛商業性廣告;
(六)亂倒垃圾、糞便,焚燒樹葉或者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七)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嘩;
(八)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九)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斑馬線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
時停車禮讓,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交叉路口時,避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車道和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不得逆向行駛;
(三)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不得亂穿馬路、翻越護欄,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不得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四)機動車應當按照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不得越線停放;
(五)乘坐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得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用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得買賣、食用法律法規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分類投放垃圾;
(五)移風易俗,節儉辦理節慶、婚喪嫁娶、祭掃等事宜;
(六)飼養寵物,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干擾他人生活。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二)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遵守旅游管理規范。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結合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開展文明行為教育。
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采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樹立文明形象。
第二十條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公民。
鼓勵具備急救專業資格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規范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一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鼓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
鼓勵開展助學、救孤、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設立愛心服務點,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為需要幫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務。
有條件的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綠地隨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損毀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綠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在建(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違法張貼、懸掛商業性廣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